法國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法國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法語:Établissement public à caractère scientifique, culturel et professionnel)是法國公立的高等教育研究的一種公務法人,法國所有的公立大學及其他五十多個機構均以此形式運作,這些機構比其他的公共機構擁有更多的自主權。

概述[編輯]

歷史[編輯]

法國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這種機構類型是在1968年的五月風暴時由時任總理埃德加·富爾建立並寫入法律的。法律規定此種機構類型為法人,並擁有財政自主權。大學為董事會下的校長負責制[1],學校同時也應成立學術委員會[2]

運作[編輯]

法國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可以成立大學基金會[3]

不同類型[編輯]

法律規定了不同類型的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分別如下:

大學和國立理工學院[編輯]

此類院校均實行董事會監督下的校長負責制。大學可頒發學士、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醫學生的學位。

獨立於大學的院校[編輯]

此類學校設有董事會,並輔有科學委員會、學生生活委員會或者學術委員會。校董事會的主席從董事會外的學校職工中選出。校長則有教育部長提名,任期五年[4]。此類學校包括中央理工學院聯合體中央理工-高等電力學院除外),國立應用科學學院和技術大學。

大型院校[編輯]

此類院校類型由2013年頒佈的高等教育研究法建立,一般為歷史悠久的有特殊作用的機構,或者一些不頒發學位的機構。大型院校的校長需要公開徵選。

駐外法國學校[編輯]

現在法國在國外有五所主要研究當地歷史考古或者語言學校。這類學校可以給研究人員提供軟硬件設施,尤其是他的法語學術資源。一些駐外法國學校也可提供研究人員的住宿的地方。

高等師範學校[編輯]

法國的四個高等師範學校都是接受同時為公務員和實習生的學生的公共學校。學校頒發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文憑,有時也有校頒文憑。

大學與院校共同體[編輯]

在一定區域內,大學與院校聯合體可以統籌成員學校的專業設置、研究戰略和學生在不同成員學校間的交流[5]

其他形式[編輯]

法國的公立高等教育研究機構還可以以如下的形式存在:

  • 法國公立管理機構 (EPA) :這個類型的學校擁有受法律保護相對的自主權,一些 EPA 也可隸屬於一個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比如巴黎高等政治學校。
  • 公立科學、文化和專業機構的下屬院校,比如 Polytech
  • 公立科學技術機構:大型科學研究機構,比如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
  • 公立工商業機構:包括一些研究機構,比如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員會

相關條目[編輯]

列表[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第12條法律的福雷。
  2. ^ 該法律第13條Faure
  3. ^ Article L719-12 du Code de l』éducation sur legifrance.gouv.fr
  4. ^ Article L715-3 du Code de l』éducation sur legifrance.gouv.fr
  5. ^ ??? (法文)Légifrance : "base" non référencéefr:Catégorie:Page avec modèle Légifrance incomplet[??? ???] Légifrance : "numéro=" oubliéfr:Catégorie:Page avec modèle Légifrance incomplet sur legifrance.gouv.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