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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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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佈

中國土地制度一直關係到中國基本的社會問題。從先秦時代起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土地一直與中國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土地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尤其在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社會中,土地更顯得重要。

先秦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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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代,中國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井田制」和秦國商鞅變法的「廢井田、開阡陌」。

西漢至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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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初期土地私有化,人身自由的自耕農。土地兼併問題的出現,董仲舒「限田」建議。西漢末期,王莽王田制」改革。

北魏實行均田制

南宋賈似道買公田改革。

最早實行屯田制的是三國曹魏

明朝初年朱元璋大力開展屯田,後於嘉靖年間始開「一條鞭法」。《明史·食貨志》:「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枆。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法。」將過去按地、戶、丁分別徵收實行、徵發徭役的賦役制度,改為按土地、人丁徵收貨幣與白銀;將過去由納稅戶輪流徵收解運改為官府自行徵收解運。有專家指出:「從歷史看來,一條鞭法的產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改革役法,田賦方面的改革是由於役法的改革而來的。」後於明末農民戰爭中,李自成政權提出「均田」。

清朝初年,清政府承認一些農民對原明朝藩王土地的佔有和耕種,向其徵收賦稅。這種土地被稱為更名田。這實際上是一種小範圍的變相土改,有利於民生和社會穩定。同時,八旗以圈佔無主荒地為名的大量圈地,侵佔漢族民眾的土地,直到康熙二十四年最終結束。太平天國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後,於1853年頒佈《天朝田畝制度》。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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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中有「平均地權」的思想,但在當時未能很好地施行。

民國時期中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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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年表
年份(公元) 事件
1928年12月 蘇區頒佈《井岡山土地法》。
1929年2月 修改《井岡山土地法》,
頒佈《興國土地法》,
改「沒收一切土地」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
1929年7月 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
規定「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
1931年 中共蘇區中央局發出
《土地問題與反富農策略》通告。
1937年2月 為爭取廣大民眾支持,
中共在《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
承諾「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1937年

1945年
推行「減租減息」。
1946年
5月4日
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以達到「耕者有其田」的效果。
1947年 中共中央頒佈《中國土地法大綱》。
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頒佈《土地改革法》。
1980年代 中共承認由農民自發推行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82年12月 全國人大修訂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2006年 農業稅徹底取消。

中共早在建國之前,便開始爭取貧僱農的支持、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以消滅地主為目標。1928年12月,毛澤東井岡山頒佈了《井岡山土地法》,宣佈禁止買賣土地,並沒收一切土地。由於該措施打擊面過大,而且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因而得不到民眾的支持,故此中共改弦易張,修改《井岡山土地法》中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並在1929年2月頒佈《興國土地法》。

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並提出「抽多補少」的原則,1931年2月,毛澤東按中央決定又批示各級政府發出公告,「說明過去分好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這田由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以後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補,死的不退,租借買賣,由他自主。」這樣又改變了《井岡山土地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而不屬於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的規定。

蘆溝橋事變發生前,中共為了爭取廣大民眾支持,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在1937年2月的《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承諾「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戰時期,在敵後抗日根據地實行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註 1],以減輕農民負擔,改善農民生活。

第二次國共內戰前的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將減租減息的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以達到「耕者有其田」的效果。1947年12月,在黨的十二月會議,毛澤東強調在土改中必須注意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必須滿足貧農的要求;二是必須團結中農。1948年4月,毛澤東在晉綏幹部會議的講話中,提出了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土地改革總路線和總政策: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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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大陸地區建國之後,其土地政策相比古代中國,有着根本性的變化。古代中國重視「安土重遷」,注重產權穩定及繼承長久,保存宗族及村社,避免人口遷徙,雖然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說法,但由於皇權通常難以伸入基層,因此古時的土地是事實上的私有財產。1950年,為了消除土地高度集中的現象,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此後繼續推行土地改革運動,將地主、富農的土地分給所有農民;在不久後的三大改造過程中,農民土地所有制被轉變為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的土地私有制被取消,土地收歸村集體所有。

鄧小平宣佈改革開放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推行,實現了「包產到戶」、「包幹到戶」,土地的所有權仍歸村集體,但使用權分給戶。城市方面,中國在1982年12月4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其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這條憲法條文將城市土地國有化,在制度上消滅了土地私有制。[1]

中國歷代土地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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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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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共的「減租減息」:按抗日戰爭前的原租額,減去百分之二十五(亦稱二五減租);利息一般地減少到社會借貸關系所允許的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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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維洛. 1982年的一場無聲無息的土地「革命」——中國的私有土地是如何國有化的?. 當代中國研究. 2007年12月, (99): 102–112頁 [201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21).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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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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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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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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