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洗钱防制
二十世纪60年与70年代,银行间的反洗钱问题首先在西欧和美国引起普遍重视,有关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加强反洗钱的法案。洗钱本质上是犯罪分子企图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一个过程。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洗钱的过程主要包括存入账户、移转资金、经营与合法使用等环节。
历程
[编辑]随着洗钱活动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蔓延,国际反洗钱合作的步伐也加快了,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1981年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最早提出此类倡议,部长委员会认为,银行间的合作不仅能够加强司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量,而且银行体系还能发挥更为有效的预防洗钱犯罪的作用。
1980年代中期,随着跨国境洗钱活动的蔓延,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并着手起草国际反洗钱的共同规则,以便在全球推广,以达到规范各国的做法并加强反洗钱力量的目的。
国际法规
[编辑]- 1988年8月: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88年8月联合国制定‘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简称联合国反毒公约),要求各签署国必须将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加以犯罪化并加强取缔。
- 1988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声明》:
该声明主要阐述银行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确实的检核顾客的真实身份,并应拒绝异常、可疑的交易同时与执法机关保持合作。
- 1989年7月: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成立:
1989年7月,七大工业国组织在法国巴黎第15届经济高峰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建立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小组的动议。会后成立由29个欧洲、美洲、非洲国家和地区,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两个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小组’。1990年工作组完成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点建议》,该建议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制定基本纲领,对于反洗钱的国内立法、金融机构规章和国际合作等事项提出办法。建议世界各国和地区将反洗钱纳入司法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
- 1993年9月:欧盟通过‘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
1993年9月欧盟通过‘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Proceeds from Crime),借此公约希望能够于欧盟领域中缩小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以遏阻犯罪。
- 1995年:艾格蒙联盟成立:
艾格蒙联盟(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管道,让各国监督机构加强对所属国家反洗钱活动工作的支援。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把交换资金移转情报的工作扩展并予系统化。
- 2003年10月:联合国反贪腐公约:
2003年10月联合国为加强防制全球日趋严重的贪腐问题,通过‘反贪腐公约’,其目的为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制定剥夺非法资产的法规及强化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
美国法规
[编辑]在探讨国际洗钱防制的内涵,通常会将美国法规列入。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主要银行都有于美国设立据点,且美金目前仍为主要国际清算货币,所以美国的监管规定可以说是适用全球,故一般会将美国的法律视为具备实质上的国际效力,其中尤其纽约作为世界主要金融中心以及主要大银行总部注册地,其金融局法规更是会影响全球的金融运作[1]。
美国为普通法国家,相关洗钱防制规范陆续出台,大致有1970年颁布的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1986年洗钱控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等要求针对不法行为的金流申报;另外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更会发布制裁名单,实务上与联合国的制裁名单会大致重复但会多了为了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部分,一般来说其他政治实体发布的(如欧盟)制裁名单会与联合国加上美国的名单几乎一致,也是实务意义上的标准。另外纽约州政府以其行政手段,对在纽约营业的金融机构也有相关的规定[2],虽然不像银行保密法为通用的法律,但作为监理机关,纽约金融局有权依据监理结果对辖下的银行裁罚。
美国政府的监理与裁罚比起联合国或FATF或APG在后果上更为严重,其理由具体表现在美国的罚款与后续限制。
大约从2009年开始,美国就开始对各国的银行执行洗钱防制情形监管与调查,若查到不合规者就会祭出巨额罚款,以2016年兆丰案美金1.8亿、汇丰在2012年的19亿美金为代表案例。后续限制则指发布针对银行的调查报告中除了罚款外的后续的追踪。银行与美国政府会达成协议让美国政府派出独立监察人(Independent Monitor)进入受罚银行调查后续的改善作为,如果未符合美国政府关于洗钱防制的要求,美国政府有权要求银行停止范围不等的业务[3]。
外部链接
[编辑]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王任翔. 洗錢防制法:銀行業實務挑戰. 2018年3月 [2018-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 ^ NYDFS. NYDFS Regulations. NYDFS Regulations. [2018-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3).
- ^ 丹尼尔工生糗. 洗錢案始末與洗錢案國際裁罰說明. 丹尼尔工生糗. [2018-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