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高中强盗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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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高中强盗杀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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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华民国台北县金山乡(今新北市金山区)中华路152巷8号4楼 |
日期 | 2002年10月25日 |
武器 | 胶带、水果刀、铁锅、电磁炉 |
死亡 | 1 |
受害者 | 何佳燕(26岁) |
主谋 | 曾思儒(35岁) |
动机 | 强盗 |
金山高中强盗杀人案是一起发生在中华民国台北县金山乡(今新北市金山区)金山高中附近的一起强盗杀人案,犯罪人曾思儒(35岁,原金山高中国中部特教教师,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士)因为积欠卡债而在原租屋处行窃,却遇到被害人何佳燕(26岁,金山高中国中部理化教师,师范大学科学教育硕士),因而转为强盗杀人,以残忍的方式凌虐被害人致死。最后依强盗杀人罪嫌在中华民国高等法院2003年9月4日二审判决死刑,褫夺公权终身。2006年遭到中华民国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经过法务部部长曾勇夫批准,2012年12月21日曾思儒于台北监狱刑场(附设于新北市土城区土城看守所内)枪决伏法。
凶犯
[编辑]曾思儒(1967年-2012年12月21日 ,以下简称曾某),服兵役时曾于谷关受特种部队士官训练,师范大学特教系毕业后,分发为金山高中国中部特教班教师,后转任中和自强国中特教班教师,因为生活奢侈,花新台币90万元买休旅车,故向女友借了约30万元,亦向大量同事商借一万元至数万元不等,共积欠数十万元,之后,又滥刷信用卡,积欠卡债60万元,甚至向地下钱庄借款7万元,造成财务吃紧。[1]
曾某原在金山中华路租一寝室居住,因为调职为中和自强国中特教班老师而搬离,随后由金山高中的何佳燕及李姓、许姓等3位老师合租。曾思儒在退租后,未归还钥匙,因此可以轻易入侵其寝室,曾某因经济状况周转不灵,打算行窃。
案发经过
[编辑]2002年10月25日20时,曾某认为时值星期五的夜间,是周休二日前的空档,在金山中华路租屋的何佳燕等三名老师应该都会省亲访友,故欲闯空门行窃,曾某为确定无人留居租赁处,先开车至屋外察看[2],发现房内无灯光,再拨打合租人李姓老师房内电话,亦无人接听,确定屋内无人后,以钥匙开启大门,因为内心挣扎,退出屋外,前往金山海边,与女友通话约40分钟。几经思考,仍决定行窃,故先至万里野柳之西药房,购买橡胶手套一副,避免留下指纹。
23时,曾某穿戴刚买的橡胶手套侵入屋内,正要着手搜刮财物时,何佳燕突然手提餐点进入,曾嫌躲到厨房木门后,何佳燕随即进入自己房间用餐,曾某见状亦躲到其中合租人许姓老师未上锁之房间。
23时20分,何佳燕离房如厕,并想要去客厅拿东西,经过许姓老师房门口时,不知为何停住脚步,曾某认为事迹败露,立即冲出房门,先发制人,以左手摀住何佳燕嘴巴,何佳燕因抵抗而咬破手套并咬伤曾嫌拇指,二人重心不稳同时跌倒在房内,曾某随手取得许姓老师房内重达15台斤的哑铃,朝何佳燕头部砸了两下,造成何佳燕头部流血跌倒,而无法抵抗。
何佳燕身受重伤,只好向曾某哀求:“只要你不杀我,怎么样都可以”,并告知钱财位置,曾某即以左手勒住何佳燕颈部,持哑铃强押到她的房间,命令她趴在床垫与墙壁间之空隙,并以房内的胶带反绑双手双脚并封住其嘴巴,再进行财物搜刮,曾某依何佳燕所提供钱财位置,获得一个小皮包(内有身份证、零钱、提款卡)、大皮包内现金新台币29,000元(代收学生团膳费用)、诺基亚移动电话及伦飞笔记型电脑,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得手后,曾某在客厅抽烟,思考如何善后,约半小时之后,听到何佳燕挣扎翻身的声响,因担心遭到指认,至厨房拿取原先为其所有,于搬离时留置之水果刀一把,朝何佳燕颈部要害猛力连刺六下,何佳燕并未死亡,且因不堪疼痛,猛力挣脱双手胶带,并挥动右手握着刀刃反抗,曾某见何佳燕气息尚存,复取房东所有之铁锅,朝已奄奄一息之何佳燕头部猛敲两下,再取何佳燕所有重约3公斤之电磁炉,置于何佳燕头部位置,以脚踩踏,而造成何佳燕颅骨骨折,第一颈椎脱臼,引发神经性休克而死亡。曾某用力之猛,把铁锅都打到变形扭曲,连电磁炉也破损不堪。
曾某知悉何佳燕死亡后,抱着其遗体痛哭了十分钟,后依然决定弃尸逃逸,为制造何佳燕自杀之假象,遂将大量衣物、被褥、椅子及电视机堆置在何佳燕身上,将何佳燕尸身完全掩盖,又至厨房搬瓦斯桶进入房间,先紧闭门窗,再将瓦斯桶之出气口打开,离开该房间时又将房门反锁,以随手取得之蓝色牛仔裤沾湿,塞于门缝后离去,途经汐万公路旁山区,将作案用之手套及当时穿着衣物丢弃,行经金山路段时,复将被害人之身份证、提款卡丢弃,并至其位于板桥的赖姓表弟家沐浴更衣,随即到自强国中参与亲师座谈会。
10月28日因恐东窗事发,又至三峡白鸡山区骆驼潭附近,将强盗所得之笔记型电脑弃置草丛内。嗣曾嫌开车返家途中,误触强盗所得何佳燕所有之移动电话快捷键而拨出电话,乃将之关机,惟何佳燕之弟何岳霖接获该电话,却无声音,便回电何佳燕,但因已关机无法接通,何佳燕之母林瑞玉亦随之拨打,却只听到“转接语音信箱”之提示音,察觉有异,乃与何佳燕之友至金山中华路探望,始发现何佳燕遇害。
曾某虽进行多项布置以制造被害人自杀假象;但警方透过DNA比对等,11月11日仍查出曾某涉案,曾某竟然伪装毫不知情,还驾车到金山,找金山中学的老师饮酒餐叙,试图掩饰并探听警方侦办进度,最后因为罪证确凿,于同年11月14日之向刑警投案。[3]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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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 中华民国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诉字第26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14号刑事判决
- 中华民国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55号刑事判决
- 中华民国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26号刑事判决
- 中华民国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16号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9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85号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27号刑事判决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号刑事判决
2003年3月28日,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判曾某死刑。2003年5月28日,中华民国高等法院驳回上诉,判曾某死刑。之后最高法院以法律适用之问题,五次发回更审,但台湾高等法院依然一直判曾某死刑。
2006年2月15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曾某死刑判决确定。
2012年5月,曾某殴打与他犯了同为杀人罪的郑姓收容人,7月石姓主任管理员打算签办曾某违规,曾某怒持放在方块酥铁盒内,收藏一年多且掺杂辣椒酱的恶臭粪便,朝石主任与戒护人员泼洒共3次。
土城看守所对曾思儒做出训诫、停止接见、放风等处罚,并向板桥地检署(今新北地检署)提出公然侮辱告诉,地检署检察官以曾思儒已是等待枪决之身,再追诉也是浪费司法资源,加上所方已做出惩处,最后以不起诉处分之。[4]
2012年12月20日,法务部长曾勇夫签署死刑执行令,曾思儒于12月21日18时52分于台北监狱刑场被枪决。曾思儒在死前最后讯问庭,发表了长达六分钟的遗言,说:“我受过高等教育,教导学生守法守纪,却犯下天理不容的滔天大罪。”承认自己后悔。但他也认为此判决过重,自认“还有价值”,不应判死刑。随后与在2003年间纵火烧杀4人的洪明聪一同伏法,45岁生涯正式闭幕。 [5]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赖仁中. 老師殺老師 五度判死刑. 自由时报. [2004-10-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08).
- ^ 92年度台上字第4814号[永久失效链接]
- ^ 曾思儒: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 你說我夠不夠慈悲?. ETtoday 新闻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 ^ 孙友廉. 辣糞水潑管理員 死囚不起訴. 苹果日报. [2012年8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8日).
- ^ 侯柏青、王定传. 曾思儒 自認還有價值 洪明聰 開三槍才伏法. 自由电子报. 2012-12-22 [2013-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