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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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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之选择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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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中的“涉及该罪名的案例”是否合理?据我所知,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常见的罪名,最近见诸报端的的依照该罪名判罚的案例并不少,本文中的寻衅滋事罪案例均与言论控制相关,比重及其不合理。维基百科应当传给读者正确、有用、可查证的信息,这些案例或许可以查证、或许也都正确无误,但是本段全部内容均同维权、人权及中国的言论管控问题相关,似乎在向读者表达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仅仅是维稳及言论管控的工具的观点。维基百科应当避免春秋笔法,应当避免用正确的内容以不合理的比重传递有偏差的信息。据我所知,如果要说明寻衅滋事罪同中国的言论控制相关,则应该移动入“争议”章节,列举几个重要的,有关注度的即可。--Ŋguls 2020年11月24日 (二) 14:55 (UTC)[回复]

  • 以现有之案理脉络与实例等而言,其本身就是特定情形下有倾向性的概念,相信如其实践之“春秋笔法”管治法理未有根本性改变前,无法保证有所谓合理之比重呈现——整个条目内涵本身之合理性就是一个矛盾和争议。——约克客留言2020年11月25日 (三) 01:41 (UTC)[回复]
    抱歉我不认同你的观点。‘实践之“春秋笔法”管治法理’是法官的主观意见的体现,本条目列举案例应该是一种客观事实(也就是说一个案例依照该罪名判罚是否合理不应该是在写这个部分时应当考虑的问题)。虽然这个罪名会用于言论控制及维稳,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例都和言论控制有关。在我今天没有添加“赵富强案”之前,本条目中所有提到的案例都和言论控制有关;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比例;有很多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著名案例和言论控制无关。--59.125.11.159留言2021年12月5日 (日) 07:28 (UTC)[回复]
    欢迎你添加内容。我知道你没有移除,但请勿因为你的比例原则移除有来源之内容。--Gqqnb留言2022年1月2日 (日) 15:1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