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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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
分類初等法院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創建時間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中級人民法院
下級

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一級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層級的人民法院。上訴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一般為副縣處級[1]

組織[編輯]

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基層法院上訴的案件,可以逐級向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

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機構設置[編輯]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積極推進省以下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法發〔2018〕8號),政法專項編制50名以下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5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

政法專項編制51-100名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8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刑事審判庭
  • 民事審判庭
  •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
  • 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政法專項編制100-200名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10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刑事審判庭
  • 民事審判一庭
  • 民事審判二庭
  •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
  • 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 司法警察大隊

工作任務較重或政法專項編制201名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審判業務機構並從嚴審批。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