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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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侍[1]:430、或稱御婢侍姬婢妾妾婢侍妾姬妾姬人等,稱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中,被貴族士族富豪豢養於家中、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但不屬正式妾室的女性[1]:430—436

中國古代社會中,姬侍多為客女部曲之女)、婢女、或家妓出身。婢女出身者通常稱為寵婢收房丫頭通房丫頭陪嫁婢女出身者稱為媵婢媵妾陪嫁媵陪嫁婢妾[2]:135—137;家妓出身者稱為妓妾寵妓[1]:508—512朝鮮又把妓生出身的姬侍稱守廳(韓語:수청守廳)、守廳妓(韓語:수청기守廳)。日本稱為召人

男性在家庭之外供養、同居的女性稱為外室,當代研究者亦視為姬妾[3]:32

中國[編輯]

歷史演變[編輯]

中國歷代法律對姬侍身份規定各有不同,法律對民眾納妾亦有一定限制。貴族士大夫和富戶所豢養的姬妾則可能至百餘人[4]。為了限制納妾,清律規定「庶民之家不准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5]。同時,現代研究者以清代實例指,雖以婢女為妾是社會常態,「但若是老者好色,強暴幼婢」或強迫為妾,「仍會受到士大夫的非議」[6]:98

唐律疏議[7]的規定,不得以婢為妻或為妾,及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可以為妾。現代研究者指,唐代官妓家妓興盛。身份上,家妓與其她妾侍沒有嚴格的區分,與婢女同類,但一般不從事家務勞動,而是男性的「內寵和歌舞人」。此時,妾、家妓多出身娼妓、優伶,以及良家小戶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優裕[8]:40

明清社會提倡女性守貞,推行貞節旌表。在丈夫逝世後,妾室和婢妾的守節義務次於正妻。有家族鼓勵為丈夫守節的妾室、婢妾的實例。但她們守節與否,通常由正妻決定。常見正妻逼迫妾室、婢妾改嫁[6]:97、98。對明清時陪嫁婢女出身的媵妾研究中,正妻或媵妾一同守節,或強迫媵妾改嫁,皆是常見情況。此外,亦有陪嫁媵、媵妾與正妻一同殉夫,或獨自殉夫的情況[2]:135—137

晚清時,政府試圖廢除奴婢制度未果。中華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時期大理院司法解釋認可的妾的身份,僅需雙方有「次於正妻地位之眷屬合意」,不必具備文書或某種儀式[9]:76。至此,所有妾室法律定義相同。1928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在法律上廢除奴婢制度。但社會生活中,婢妾並未立即消失。香港的個案,一位十七歲「妹仔」在1948年成為男主人的婢妾。此類現象在香港沿襲至1960年代消失[10]:255

家庭地位與社會形象[編輯]

與通過一定儀式納為妾室相比,通常出身於客女、婢女家妓的姬妾在家庭的地位更為低下。她們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即可成為男主人的性伴侶,但仍不具配偶身份,擺脫不了奴婢的地位。由於身份「卑賤」,「以致虐待她們等等行為都被認為是合理的」[10]:250。有些甚至同時與多名男主人維持性關係[1]:430—436。男主人亦可要求她們為客人侍寢。亦有些由主人安排嫁人,但有些婢妾婚後仍然與男主人維持性關係。

中國歷代文人對婢妾的描述中,男主人將她們視為可以用以與他人交換的物品[11]。明清文學繁榮,出現了大量由士人執筆為姬妾所作的回憶文章。現代研究者認為,此類文章「體現了士人對卑弱者的悲憫和一定程度的尊重,有人性光輝在。但細析文本,尤其是與正妻憶傳對讀,男性士人與其姬妾在社會金字塔上的懸殊地位又在在可見,印證了性別尤其是階級的不平等在情感關係的建立中是難以逾越的鴻溝。」而民間文學中常見的「寵妾虐妻」則難覓其蹤。成為士大夫文化與社會現實、民間文化的生動對比[12]:119

子女[編輯]

婢妾所生的子女,即婢生子。雖然,婢生子與妾室所生子女同樣是庶子女,但在法律地位上與情婦外室)所生的外宅子同屬奸生子(現代漢語稱私生子)。

婢生子、外宅子否被視為家庭成員則視乎父親或大家長的決定,有些姬侍所出的子女獲父親承認,地位與一般庶出子女相同。但有些維持奴婢地位,不被視為家庭成員。例如唐代詩人柳宗元長女柳和娘為其婢妾所生,但她在死後才得到父親承認身份[13]。《全唐文》記載唐代時,蔣恭綽與婢女生有一女阿劉,蔣恭綽死後,阿劉不被蔣恭綽正式的家屬承認為蔣家後裔,只被視為婢女,即使上訴官府,仍判她為婢女身份。有些甚至在生父死後,自己和母親即被父親的正式妻妾和婚生子女逐出家門[1]:430—436

朝鮮[編輯]

朝鮮王朝,婢妾所生子女雖然被視為家庭成員,列入宗譜,但由於當時的從母法規定,母親如為包括奴婢在內的賤民,不論生父地位如何、生母是否被納為妾室,皆繼承生母的賤民身份。因此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實際地位往往如同奴婢。

皇族的姬妾[編輯]

在奉行一妻多妾制國家的宮廷中,被君主臨幸的宮女境遇各有不相同。但其所生子女一般歸為庶出子女,承認為皇子,享有相應的待遇。

中國歷代皇室宮廷中一些被臨幸而未被冊封為妃嬪宮女,如未得到妾室待遇,其身份也屬於姬侍。有些會獲君主額外封賞,例如宋朝時有些被臨幸的宮人獲賜紅霞帔之位。清兵入關前的後金時期,「當時為皇家男性生子女的女奴婢,並不算男性之妾」,故此類女子與其所生子女皆未列入皇室成員之列。以努爾哈赤庶妃西林覺羅氏為例。入關後,受明朝制度影響,皇帝庶出子女的地位得到提高。同時,皇族男性的姬妾所生子女亦歸入宗室冊籍[14]:37—38清朝後宮中,一些被臨幸的宮人升為官女子

朝鮮王朝被臨幸的宮女封承恩內人承恩尚宮等,但實際上她們仍然是宮中僕役身份,仍未被視為君主妾室

注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劉達臨. 中國古代性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寧夏人民出版社. 1993年9月. ISBN 7-227-00935-1. 
  2. ^ 2.0 2.1 孔令彬. 《特殊的“家人”:明清列女传中的“媵”》. 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 (山西省臨汾市: 山西師範大學). 2010, (2010第2期): 135—139. ISSN 1001-5957 (簡體中文). 
  3. ^ 焦傑. 《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婦女研究論叢 (北京市: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中國婦女研究會). 2003, (2003年第3期): 31—36. ISSN 1004-2563 (簡體中文). 
  4. ^ 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列傳第九》寶慶公主[……]下嫁趙輝[……]家故豪侈,姬妾至百餘人,享有富貴者六十餘年,壽九十[……]
  5. ^ 徐晴. 婢妾在清代法律中的地位 ——从袭人和平儿身世谈起. 2012-03-30 [2015-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簡體中文). 
  6. ^ 6.0 6.1 程郁. 《中国蓄妾习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态》.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河南省開封市: 河南大學). 2010, (2010年第4期): 93—100. ISSN 1000-5242 (簡體中文). [失效連結]
  7. ^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凡一十八條》178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疏】議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為妻,違別議約,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彝則,顛倒冠履,紊亂禮經,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為妻」,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以婢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還正之」,並從本色。[……]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疏】議曰:婢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雖無子,經放為良者:聽為妾。問曰:婢經放為良,聽為妾。若用為妻,復有何罪?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婢雖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聽為妾,即是不許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須從以妾為妻之坐。
  8. ^ 張琰琰. 《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 唐都學刊 (陝西省西安市: 西安文理學院). 2004, (2004年第2期): 38—43. ISSN 1001-0300 (簡體中文). 
  9. ^ 程郁. 《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史林 (上海市: 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2002, (2002年第2期): 74—83 [2021-06-11]. ISSN 1007-187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簡體中文). 大理院民國七年上字186號(P361)曰:「妾與家長間名分之成立,應具備如何要件,在現行法律並無規定明文,依據條理正當解釋,須其家長有認該女為自己正妻以外之配偶而列為家屬之意思;而妾之方面,則須有入其家長之家為次於正妻地位之眷屬之合意,始得認該女其家長法律上之妾。」大理院民國五年上字1534號(P361)曰:「法律上並未限制其須備何種方式。」則這一契約成立的要件是雙方有「次於正妻地位之眷屬合意」即可,而不必具備文書或某種儀式[……] 
  10. ^ 10.0 10.1 丁乃非. 看/不見疊影:家務與性工作中的婢妾身形. 罔両問景:酷兒閱讀攻略. 金宜蓁譯. 臺灣·桃園市中壢區: 性/別研究室. 2007-06-00 [2021-07-05]. ISBN 978-986-00-9939-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9) (繁體中文). 
  11. ^ 王東峰. 婢妾的身价. 羊城晚報數字報. 2011-12-07 [2015-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08) (簡體中文). 
  12. ^ 石曉玲. 《从姬妾忆传文看明清士人心态》. 河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河北省石家莊市: 河北師範大學). 2020, (2020年01期): 119—126. ISSN 1000-5587 (簡體中文). 
  13. ^ 柳宗元《下殤女子墓磚記》:「下殤女子生長安善和里,其始名和娘……元和五年四月三日死永州,凡十歲。其母微也,故為父子晚。」
  14. ^ 杜家驥. 《清朝满族的皇家宗法与其皇位继承制度》. 清史研究 (北京市: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 2005, (2005年01期). ISSN 1002-8587 (簡體中文). [失效連結]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