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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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考試(英語:Bar examination)是指以決定一個律師候選人是否有資格在給定的管轄權範圍內執業的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2001年以前,中國大陸實行律師資格考試。

2001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取消了獨立的律師資格考試,實行作為法律從業人員必須通過的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以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可以申請律師職業資格。

2018年開始,改國家司法考試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1]

英格蘭和威爾斯[編輯]

英格蘭和威爾斯Bar Vocational Course(BVC) 是作為一大律師時須應考的考試。

現今這些這些考試通常被使用像Bar Vocational Course(BVC)的一部份。

參見出庭辯護律師以獲得進一步的資料關於敘述英格蘭和威爾斯.

語源學:表達句"call to the bar"被說出[誰?]以開始一個會話在兩個律師協會的資深會員(bencher)之中在內殿法學會的吸菸室。成員有時表揚這場對話給學生容許學生進入內殿法學會。談話的細節據說遺失了。例如Mornington Crescent "這場對話"是一個red herring並且沒有正式的內容,並且通常導致典據可疑的裝飾。[來源請求]

香港[編輯]

香港未有設立適用於所有尋求成為香港事務律師或大律師人士的統一律師資格考試。當前,香港法律界曾提出統一律師資格考試,但未有定案。

一般認許資格[編輯]

一般而言,除非有關人士已經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獲認許為律師或大律師而專業年資達到一定年期,否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所有希望成為事務律師大律師的人士均須成功修畢法學專業證書,並完成事務律師(為期兩年)或大律師(為期至少6個月)的實習期,才可被認許為事務律師或大律師。現時,提供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院校包括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

海外律師尋求成為香港大律師[編輯]

任何海外律師如要獲認許為香港大律師,根據《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香港法例第第159AC章),他/她必須:(a)持有由他獲認許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發出的法律執業者認許證書,而該證書是當時有效和具有效力的;(b)曾在他獲認許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執業至少三年;(c)在他獲認許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有良好聲譽;以及(d)已在大律師資格考試中合格。根據《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第5條, 考試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由5張試卷組成,涵蓋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包括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 、物業轉易衡平法(包括信託法) 、刑事法、刑事法律程序及刑事證據、香港法律制度及憲制與行政法公司法、民事法律程序及民事證據、專業操守及訟辯。通過大律師資格考試後,申請人仍須完成至少六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或完成已獲減免少於六個月的實習期)方可申請認許。

海外律師尋求成為香港律師[編輯]

海外律師資格考試為已在海外取得資格的律師,提供一個獲認許為香港事務律師律師的渠道。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和12月進行。目前,資格考試包括以下四個筆試科目:(卷一)物業轉易、(卷二)民事及刑事法律訴訟程序、(卷三)商業及公司法,及(卷四)帳目及專業操守。對於已在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取得律師資格的考生,他們須在以口試形式進行的「普通法原則」(卷五)中考取合格。資格考試根據《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規則》進行,並受其所規管。律師會藉《2014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修訂)規則》去修訂了《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規則》,包括:(a)要成為香港律師,有關人士須對《基本法》有所認識。這種做法在海外的司法管轄區並不鮮見,申請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獲認許的外地律師,必須接受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憲法考試,方可獲認許。因此,《規則》第7條已作修訂,將「香港憲法」這額外的筆試科目包括在內。(b) 大部分海外律師擁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律師資格。就根據《規則》第4(1)條提出的豁免申請計算有關五年經驗的規定時,普通法申請人在所有取得執業資格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獲得的法律執業經驗應計算在內。(c) 同樣地,就根據《規則》第5(1)條提出的豁免申請計算有關五年經驗的規定時,非普通法申請人在所有取得執業資格的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獲得的法律執業經驗亦應計算在內。(d)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允許以為期若干時期的法律實務培訓代替實習作為認許的必要條件。《規則》第4(2)(b)條已作出修訂,闡明若申請人接受的法律實務培訓符合其司法管轄區的認許準則,則就資格考試的目的而言,該培訓可獲律師會承認為法律執業經驗。然而,實習大律師的實習期並不會獲承認為符合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條件中所指的獲認許後經驗。(e) 非普通法申請人須符合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必須已完成為期一年涵蓋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刑事法、衡平法,以及憲制與行政法的全日制課程。第5(2)條已作出修訂,擴展至以兼讀形式進行的同類課程。(f) 有些申請人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獲認許。目前,就《規則》的目的而言,申請人首次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將被視為他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如果申請人首次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是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除非他已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獲認許三年以上,並選擇該司法管轄區作為其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否則他將被視為非普通法申請人。第8條已作出修訂,允許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獲認許的申請人選擇當中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作為其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

於2016年初,香港律師會提出由2021年起推行統一執業試,考試合格的學生方可應徵成為見習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其後發聲明對設立統一執業試表示深切關注。

愛爾蘭[編輯]

愛爾蘭的律師資格考試是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傳統的保留,它在10周內會有一系列的14場考試,每年由3月到6月,考試對象是那些參加一年的執業訴訟律師學位課程的學生。這些考試包含了辯護、研究與意見文節(opinion writing)、與顧客的建議、溝通、起草法律文件和民事與刑事訴訟法的知識。

對於那些沒能達到必須的70%及格分數的人,在同年8月和9月可以參加重考。

波蘭[編輯]

波蘭,學生在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會參加律師資格考試。該國另有一套實習制度,時間長短依各專業學門而定。實習完畢後,申請者仍需通過有法務部成員參與的專業律師辦公室主導的考試。

中華民國[編輯]

依據2018年中華民國考選部《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應考資格表》,如下所示。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 考試方式: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 及格標準: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規定: (一)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二)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2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 第一試考試報名:每年五月第一個禮拜開始報名。
  • 第一試考試日期:每年的八月第一個禮拜六。(共一天)
  • 第一試考試科目: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第二試考試報名:每年的九月第三個禮拜開始報名。
  • 第二試考試日期:每年的十月第三個禮拜六日。(共二天)
  • 第二試考試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國文(作文與測驗)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 第二試選試科目:

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 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律師(選試財稅法) 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 補充說明-1:國文科目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中「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占60%,「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占40%;其餘科目係採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 補充說明-2:除「國文」以外,其他各應試法律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應考人於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第6節及第7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係使用相同法條,應考人於第6節考試結束時,該法條將由監場人員統一收回,並俟第7節考試預備鈴響後發還應考人使用。
  • 補充說明-3:前開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閱。
  • 補充說明-4: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憲法與行政法: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勞動社會法:勞動基準法本文及施行細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本文第35條及施行細則第30-31條、團體協約法第6-7條、勞工保險條例本文及施行細則 財稅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 海商法與海洋法:海商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美國[編輯]

美國,律師資格考試由每各自的機構獨立管理。1763年,德拉瓦州與其他美國移民州建立了第一個律師資格考試。[2] 一個州律師資格執照機構固定與政府的司法支局合作,因為美國辯護律師全部都屬於他所在的法院下的律師協會(bar association)。

有時機構是一個州的最高法院的辦公室或者委員會。某些州有一致的或者統合律師協會(意思是正式的會員資格在一個公共法人(public corporation)內由司法部控制,要求在內部執業,(美國有若干個州的全體律師參加的)統合律師協會(制度)),機構甚至不是州律師協會或者它底下的分支。其他州分離統合律師協會與入會機構於不同的組織在司法部內。在堪薩斯州,法律考試委員會(Board of Law Examiners)是由堪薩斯最高法院指定並且獨立於堪薩斯統合律師委員會(State Bar of Texas)。

在幾乎所有管轄區內,多州聯合專業責任感測試(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MPRE)也被管理於司法界審查者全國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NCBE),創建考試並為它評等。NCBE於1980年創建MPRE。MPRE每三年舉行一次,在3月、8月、11月。

律師資格考試在多數美國的州與領土上最少兩天(一些州有為期三天的測驗)[3]並由以下要素組成:

  • 短文問題:
    • 本質上所有轄區管理者數個類似的問題,以測試主要的法律原則知識,也能測試州本身的法律知識(通常是例如遺囑、信託與社區物業(community property)的知識,它們通常每州都不太相同)。一些轄區選擇使用多州聯合短文測驗(Multistate Essay Examination, MEE),由NCBE自1988設計。其他可能設計他們自己的問題以這個為目標,一些其他州同時設計自己的問題與使用MEE。
    • 一些轄區管理者難化問題,測試特別的本州法律知識。
  • 多州聯合律師資格考試(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一個標準的多選測試被賣給參與的司法界審查者由司法界審查者全國會議自1972建立。[4] MBE包含200個問題測試六個主題基於普通法(common law)原則與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二條,它遍及全美。

大多數的美國管轄區也要求參加一個執行測試(performance test),它被用來衡量更接近真正事實的律師技能。候選人與一堆文件被列席代表一個虛構的案件,被詢問設計摘要(memorandum)、法律議案(motion)或者見解文件。許多轄區使用Multistate執行測試(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st, MPT),此測試於1997年創建,當加州賓夕法尼亞設計與管理他們自己的執行測試時。

NCBE現在正在處理開發一個統一律師資格考試(Uniform Bar Examination, UBE),它將包含唯一的MBE、MEE、MPT,並且提供簡易的得分。自2009年10月起,最少10個管轄區,被預期採用這樣測驗,第一次的測試似乎會被管理在2011年。然而,許多最大的法律市場—如紐約加州、首都華盛頓、佛羅里達、伊利諾斯州、堪薩斯州—目前為止不考慮換成UBE在未來幾年。其中的關注援引採用UBE是它自身對州法律問題的缺席,並且事實上它會給NCBE更大的權力在律師資格證明程序中。[5]

考試時間[編輯]

當由每個州管理它自己的律師資格考試時,考試由州控制。由於MBE是一個標準考試,它在全國必須被管理於同一天。日期為一年兩次,七月與二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三。德拉瓦州北達科他州兩州,管理他們的律師資格考試只舉辦一次,在七月,這是由於他們沒有足夠的報名者值得舉辦第二次活動。多數律師資格考試被管理於連續的日子。路易斯安那州是個例外,路易斯安那資格考試(Louisiana Bar Exam)是個為期三天的考試,於星期一、星期三與星期五。路易斯安那的考試時間也是全國為期最長的,星期一與星期三各有七個小時,星期五有七個半小時,共計21.5個小時的測試。

MEE與MPT兩者同樣不是標準考試,也必須被管理於全國同一天—特別是在MBE之前的日子。

所有應試者必須由本人出席,並且多數州有嚴格的準則關於誰能夠進考場、考試中他們能穿甚麼與何時考生能夠離開他們的座位。

準備本考試[編輯]

多數法律學校教導學生普通法與如何分析假想事實模型(hypothetical fact patterns)做的像個律師,但不明確使法律學生為任何特定的律師資格考試準備。只有少數法律學校開設律師資格考試準備課程(bar preparation courses)。

為了重新整理他們的記憶在"黑色字母法"(black-letter rules)在律師資格考試中,多數學生從事一個養生研究(叫做"律師資格考試回顧"(bar review))在從法律學校畢業與為了律師資格考試準備期間。[6]為了準備律師資格考試回顧,在美國的多數學生會參加一個私人律師資格考試準備課程,由一個第三方的公司準備而不是他們的法律學校。[7]

參考文獻[編輯]

  1. ^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2018-05-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2). 
  2. ^ California Bar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ccessed April 21, 2009 (PDF). [2010-08-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9-05-10). 
  3. ^ William Burnham,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and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4th ed. (St. Paul: Thomson West, 2006), 135.
  4. ^ Bar Admissions background, PDF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8-10-10.
  5. ^ Jones, Leigh. Uniform Bar Exam Drawing Closer to Reality. The National Law Journal. 2009-10-12 [2009-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0-15). 
  6. ^ Mark E. Steine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ram Schooled", 24 Wis. Int'l L.J. 377, 392 (2006). This article contrasts American bar review courses against the 18-month cram schools used in Japan, Germany, Korea, and Taiwan, and argues that the short length of American bar review is due to the superior pedagogical methods of American law schools and the American tradition of relatively easy access to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comparison to most countries).
  7. ^ Wayne L. Anderson and Marilyn J. Headrick,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it for you? (Cincinnati: Thomson Executive Press, 1996), 103.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