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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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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英語:Port State Control, PSC) , 或稱為港口監,是在本國港口對外國船舶的安全監督和檢查之機構。

檢查是由港口國監督審查官員核實各項安全檢查。目的是在測試船舶上船長和其船員的能力,船舶狀況以及它上面各項設備的工作狀況是否遵照或符合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即 海上人命安全公約、MARPOL、STCW等等)的要求,並且測試船上人員是否被管理達至國際海事法的合格標準。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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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一些歐洲國家在海牙審核船隻上的勞工工作條件是否符合 國際勞工組織的規例,並同意審核船隻上勞工工作條件的備忘錄。在阿莫科加的斯號沉末後,備忘錄被加入了國際海事組織的船舶安全及船舶污染項目中為審核項目。 為了達成船舶工作安全標準的目的,歐洲國家於1982年,在法國巴黎恊商簽定巴黎諒解備忘錄(巴黎備忘錄)以建立港口國監督制度,至今,共有 26 個歐洲國家和加拿大等國家參與諒解備忘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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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被拘留控制之下的船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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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留之下被釋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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諒解備忘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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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協定 [1] (英語:The Latin American Agreement on Port State Control of Vessels 西班牙語:Acuerdo de Viña del Mar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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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員國

拉丁美洲協議的當前地區成員國: 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智利古巴厄瓜多宏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馬秘魯烏拉圭委內瑞拉。成員國家共有 13 個國家參與。

阿布札諒解備忘錄 [2] (英語:Abuja MOU ) (非洲西部和中部備忘錄(英語:West and Central Africa 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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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員國

阿布札諒解備忘錄」 是非洲國家對港口國監督的備忘錄 ,也稱為」非洲西部和中部備忘錄」。成員國家包括安哥拉貝寧喀麥隆維德角剛果象牙海岸加彭加納幾內亞赤道幾內亞賴比瑞亞茅利塔尼亞納米比亞奈及利亞塞內加爾獅子山南非聖多美普林西比剛果民主共和國畿內亞比索甘比亞多哥,共有 22 個國家參與。

黑海諒解備忘錄 [3] (英語:Black Sea M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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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備忘錄的完整名稱是稱為"黑海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 成員國

保加利亞喬治亞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土耳其烏克蘭共6個成員國。

加勒比諒解備忘錄 [4] (英語:Caribbeaan 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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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主要是加勒比區域的國家,並命名為"加勒比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 成員國

成員狀態如下: 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多米尼克格瑞那達蓋亞那牙買加荷屬安地列斯蘇利南和特立尼達多巴哥。共有 9 個國家參與。

印度洋諒解備忘錄 [5] (英語:Indian Ocean 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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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員國

印度洋諒解備忘錄共有十九個國家的成員國: 澳大利亞孟加拉國吉布地厄利垂亞、法屬拉留尼旺島印度伊朗肯亞馬爾地夫緬甸阿曼模里西斯莫三比克塞席爾南非斯里蘭卡蘇丹坦尚尼亞葉門

地中海諒解備忘錄 [6] (英語:Mediterranean 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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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備忘錄的全名是」地中海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 成員國

阿爾及利亞賽普勒斯埃及以色列約旦黎巴嫩摩洛哥突尼斯土耳其,共9個成員國。

巴黎諒解備忘錄 [7] (英語:Paris MoU N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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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諒解備忘錄新檢查制度是港口國監督當局用來評估船隻風險狀況和經營船隻公司業績的新評審系統。新的評審系統是從 2011 年 1 月 1 起施行。船隻被分為三個風險評估設定級別,即高、中和低風險的風險評估設定級別。風險評估級別取決於船隻的港口國監督檢查的被確定頻率。風險評估可從網上提供的免費 計算器協助部門經理評估他們的公司和船舶性能。

  • 到達前之報告義務

鑑於擴大檢驗調查,船隻抵達巴黎諒解備忘錄的港口國港口前,他們須要提供有 72 小時到達前的到達通知。又所有的船隻,必須在到達前24 小時提供到達通知。在巴黎備忘錄的網站或 其它 海事網站中,可以發現報告要求的詳細信息。

  • 成員國

巴黎備忘錄地區的目前成員國為: 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成員國家共有 27 個國家。

利雅德諒解備忘錄 [8] (英語:Riyadh MoU) (海灣地區諒解備忘錄(英語:Gulf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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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員國

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聯的六個成員國。

東京諒解備忘錄 [9] (英語:Tokyo M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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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員國

計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香港菲濟日本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紐西蘭新加坡菲律賓俄羅斯聯邦泰國巴布亞紐幾內亞萬那杜越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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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拉丁美洲協定.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4月15日). 
  2. ^ 阿布札諒解備忘錄谅解备忘录(非洲西部和中部备忘录).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3). 
  3. ^ 黑海諒解備忘錄谅解备忘录.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3). 
  4. ^ 加勒比諒解備忘錄谅解备忘录.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 
  5. ^ 印度洋諒解備忘錄.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13). 
  6. ^ 地中海諒解備忘錄.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11). 
  7. ^ 巴黎諒解備忘錄.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8. ^ 利雅德谅解备忘录.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24). 
  9. ^ 东京諒解備忘錄. 外部連結. [April 7,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內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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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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