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嘉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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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嘉植,字培原,號木山,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天啓七年(1627年)丁卯科浙江鄉試舉人,崇禎七年甲戌科進士[1],授南直武進縣知縣,充平湖給諫,官至吏科給事中,崇禎十五年彈劾陳新甲誤國下獄,論張四知魏照乘庸劣充位,罷之。崇禎十六年,蔣臣奏行鈔法:「經費之條,銀錢鈔三分用之,納錢銀買鈔者以九錢七分為一金,民間不用,以違法論,不出五年,天下之金錢盡歸內帑矣。」,馬嘉植疏爭之[2]。十七年,催解浙江、南直外項出京。弘光時,轉工科給事中,督餉江西、福建,馬士英嫉其亢直,外補廣東道御史,即謝事歸。葺圖於湖湄曰東臯,與郭紹儀起兵,兵敗削髪為僧,名行旦,村居,自號「鐡雪道人」,苦節十數年卒[3]

家族[編輯]

弟馬嘉楨,字允和,崇禎十二年舉人,為僧名弘任。馬嘉相,不應試。族人馬上選,號幼庵,為僧。

參考資料[編輯]

  1. ^ 《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作葛嘉植,但題名碑和《浙江通志》皆作馬嘉植
  2. ^ 《明季北略》第十九卷
  3. ^ 《平湖縣志》
官銜
前任:
程九萬
明朝武進縣知縣
1636年-1642年
繼任:
張士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