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Divestment of Shares in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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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6年1月20日 |
修正次數 | 1 |
最新修正 | 2020年5月13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文化部 |
目 | 影視出版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相關資訊 | |
備註 | 2012年5月15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是於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法律,其立法目的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台視和華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
立法過程
[編輯]1987年7月15日,台灣解除戒嚴,在野黨要求檢討中國國民黨政府對電子媒體的管制,學術界、新聞界、社運團體相繼支持媒體改造。在此背景下,2000年民主進步黨首次執政,並於2002年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得以加速推動媒體改革政策。立法院於2003年12月24日公告實行「廣電三法」修正案,納入「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其中《廣播電視法》增訂第5條第7項,要求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應自此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2004年6月24日前)制定政府及政黨持有民營廣電媒體股份(公股)的釋出方式,送交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並於此次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2005年12月24日前)完成公股釋出。
雖然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要求廣電主管機關於2004年6月24日將公股釋出方式送交立法院,但行政院遲至2005年5月27日才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一讀,此後經歷八次朝野協商,終於在2006年1月3日三讀通過全文共17條,[1]並於1月18日公布實行。 2012年5月15日,為配合同年5月20日文化部(含所屬機關、機構)組織法規之施行,新聞局裁撤後,其業務分別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因此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中,將本法第3條、第7條第2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2014年2月14日,配合行政院組織編制調整,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成勞動部,行政院發布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將本法第7條第2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2014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020年4月28日,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本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款用語,將「殘障」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並於同年5月13日公布。
此條例公布實行後未曾經歷重大修訂,僅於2012、2014年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而修訂若干主管機關名稱,以及於2020年為配合平權原則而修訂條文用字。
公股釋出過程
[編輯]《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條例》公告實行後,台灣電視公司依此條例之「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辦理,於2007年9月完成全部公股釋出,使台灣電視公司完全民營化。[2]中華電視公司則依此條例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方式」辦理,將中華電視公司納入公廣集團,華視之公股全數贈與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民間持有之股份則由公視基金會編列預算買回,惟購回所需經費過於龐大,至2023年為止,華視仍有部分股權為民間持有,無法完全實行公共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