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刑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0年10月3日) |
死刑 |
---|
問題 |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阿富汗 · 巴哈馬 · 白俄羅斯 · 波札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 · 死刑犯) · 瓜地馬拉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朝鮮 · 巴基斯坦 · 沙烏地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馬利亞 · 蘇利南 · 敘利亞 · 中華民國(死刑犯) · 塔吉克斯坦 · 泰國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美國 · 越南 · 葉門 |
長期停用、廢除死刑或限於特定條件下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古巴 · 丹麥 · 厄瓜多 · 法國 · 德國 · 香港 · 黎巴嫩 · 馬來西亞 · 以色列 · 義大利 · 韓國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行刑方法 |
烹刑 · 活埋 · 炮決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錯) · 腰斬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槍斃 · 剝皮 · 毒氣室 · 縊死 · 穿刺 · 注射 · 火項鍊 · 鋸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船刑 · 銅牛 · 立枷 |
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絞刑分為「縊死」(吊死)和「勒死」兩種。「縊死」(吊死),是指以將人的頸部吊在半空,以其自身的重力,拉緊頸部繩索,從而引起死亡。「勒死」則是以繩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窒息而死。
絞刑一般是指執行死刑。又稱問絞、問吊、吊首、繯首死刑等。
方法和原理
[編輯]一般而言,把受刑者吊在樹上或梁上是最簡單的方法。這種方法亦稱為上吊。現時執行時通常將犯人雙手反綁,站在活門上(南韓的絞刑是坐在活門上執行的),黑布蒙頭(在日本的絞刑多數是用白布條蒙眼,而昔日英國則用白色的頭套),然後在頸部繫上絞刑繩。當執行者拉開活門,犯人就會頸椎折斷致死。
亦有像拔河那樣的縊殺方法,即兩組人員在兩旁拉扯繩索,勒死在中間的人。
絞刑死亡的原因相當複雜,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頸部大動脈受壓迫以至於血管閉塞,導致腦部缺氧死亡(絕大多數)
- 頸椎折斷導致中樞神經破壞(高處下墜,只有在問吊中發生)甚至頭部掉落
- 一般吊繩圈套人的脖子後頸處上方會有一段螺狀繩結,當受刑人落下時,勒緊的脖子使得後腦自然向後仰,和該繩結因落下作用力牽引反彈,繩結力道足以將後仰的人頸椎折斷,達到快速致死作用
- 氣管閉塞導致窒息(雖然大多數人以為這是死亡的主因,但實際上極少發生這種情況)
- 因頸部神經受壓而引起的心臟驟停
行刑時所用繩索的長度亦需經過充分計算,在早先多個失敗案例的背景下,英國政府制定官方絞刑公式表,用以科學計算體重和繩索間的關係。現今,雖然英國已經廢除死刑,但在包括新加坡在內的未廢除死刑的大英國協國家仍以此表為標準計算繩索長度。
吊起
[編輯]即使在這種最不可能造成瞬間死亡的方式中,大部分犯人都不會掙扎很久,因為勒緊的絞繩阻塞了動脈向腦供血。
伊朗就是用此方式執行公開絞刑。
短距墜落
[編輯]與吊起類似,方法是讓犯人站在梯子,馬背,馬車等物上,然後撤去腳下物體令其死亡。如納粹德國戰犯卡爾·赫曼·法蘭克(Karl Hermann Frank)在1946年於布拉格被如此處刑。
標距墜落
[編輯]由愛爾蘭人薩繆爾·霍頓(Samuel Haughton)提倡,從1866年開始在英國採用並傳播開來的方法,使用1.2-1.8米長的繩子,被認為是一種人道的方法。一些納粹德國戰犯如里賓特洛甫就是這樣被絞決的,1946年10月28日LIFE MAGAZINE報導說「活板一打開,隨著一聲介於脆響和悶響間的聲音,他死了,繩子顫了一下然後就拉得筆直」[1]。
長距墜落
[編輯]長距墜落(long drop)可說是最人道的絞刑執行方式,也是目前最常用的絞刑方法,是基於標距墜落的改良。絞繩依死刑犯體重之不同決定其長度,多介於1.5到2.7公尺之間。執行時將受刑人站立於活門上,行刑者將絞索套住受刑人之頸部後開啟地上之活門,使得受刑人墜落預定長度。墜落距離約能產生1,000磅(約453.59公斤)之力,足以造成頸椎骨折,受刑人約0.06秒內失去意識,且能快速造成腦死。[2][3]如果繩結(由金屬環構成)被正確的置於犯人下巴左側,則他的身體停止下墜時,頭部會向後仰去。配合足夠的拽力,其頸椎會從第二和第三節處斷開,造成瞬間昏迷和迅速死亡。如果金屬環的位置不準確,犯人的頭部向前傾,則作用力會集中在氣管,造成犯人最終死於漫長的窒息過程。事實上,讓繩索的力量作用於頸椎並最終造成死亡的,是最後15厘米左右的下墜,而這個過程通常僅需要0.02到0.03秒。可見,正確執行的長墜式絞刑是一種理想的行刑手段。然而,犯人的體重以及繩索長度的不同,會直接影響作用在頸部的拽力。拽力太大,則犯人很可能會身首分離;拽力太小,犯人的頸椎不能被瞬間拽斷。
1890年代,將手綁在身後的方式因其操作便利成為主流。在長墜式處決中,為防止犯人橫跨活動平台而破壞死刑進程,將犯人的腳踝綁在一起成為標準操作。
例如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便是被此方法處死的。後來傳出的錄影顯示,薩達姆脖子上有一道撕裂傷口,處決用繩長過長了。薩達姆·海珊同母異父兄弟、伊前情報部門負責人巴爾贊·易卜拉欣·提克里特2007年1月15日被處決時,當即身首異處。目前新加坡、伊拉克、馬來西亞、以及日本等國家就是使用這種方式行刑,而之前許多歐美及大英國協國家及地區也曾用此方法處決犯人,如英國、加拿大及香港等。這種方式可能會把頭拉掉,如1962年絞決亞瑟·盧卡斯,加拿大最後2個被絞決者之一時就發生了。[4]
英國的絞刑技術文化輸出到各英屬殖民地:澳大利亞、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印度、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明治維新時期的日本在1880年用絞刑代替斬首,並在控制朝鮮後將絞刑技術帶到朝鮮半島。
繯首死刑
[編輯]繯首死刑(Garotting)最初用於西班牙,利用螺旋技術,將受刑人的頸部勒住窒息而死。犯人會坐上繯首架,雙手被反綁在柱子上,劊子手將繯首架上繩子套住受刑人的脖子,而絞繩後方綁著一支短棍。這時,隨著劊子手轉動把柄,絞繩便會將死刑犯的頸部緊緊套住,然後痛苦的窒息致死。
隨著科技進步,1852年西班牙發明較新型的繯首死刑,將繯首架機械化,這樣能幫劊子手省力,也希望能減少受刑人的痛苦。新的執行方法將原本的絞繩取代為螺絲釘,至於固定死刑犯的頭部,改用鐵繯加以固定。當劊子手轉動短柄,螺絲釘會從頸部後方鑽進脊椎內,然後切斷頸椎。但是這樣的方法並不一定能減少受刑人痛苦,因為螺絲釘不一定會鑽進脊椎內[2]。
概況
[編輯]世界各國均曾以絞刑處決犯人。在歐洲,多數情況下,受絞刑的都是平民或是重大刑案犯人(古時貴族多用砍頭,後多用行刑隊槍斃),使用絞刑被當作是侮辱的象徵。因此,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犯許多以絞刑處死,而不是用軍人使用的槍決方式。
與西方相反,在中國歷史上,絞刑通常是較高等的死刑。王、公貴族或三公宰輔等高官,為了保留屍體的完整性,通常會請求皇帝「自縊賜死」或「絞刑處死」,而不是可能導致身首異處的斬首,如馬嵬驛之變的楊貴妃就是被賜自縊。因為在中國,身首異處是不榮耀的象徵。
英國曾以問吊作為其車裂刑的第一步,而犯人不會在此階段中死去。
現今世界上仍以絞刑處決死囚的主要國家為日本、韓國(已暫停執行)、馬來西亞、新加坡、伊朗、埃及與保留死刑的大英國協國家。
中國的絞刑
[編輯]早在中國古代就已經有了絞刑,例如清康熙年間三藩之亂,吳三桂之子吳應熊與女兒吳世霖因涉及叛亂被判處絞死(即絞刑)。[5]
1916年時任北洋政府大總統黎元洪已下令廢除斬首的行刑方式,並從義大利進口了一台絞架。1919年4月15日,袁世凱心腹洪述祖因謀殺宋教仁而被判絞刑,成了中國近代司法史上死於絞刑的第一人。劊子手沒有執行絞刑的經驗,當洪述祖腳下的踏板被抽出後,他的身體在下墜一段距離之後即刻身首分離,鮮血狂噴,場面慘不忍睹。1927年以絞刑處決李大釗等20人時,使用的是洪述祖案的同一絞刑架,它現存於中國歷史博物館,為國家一級文物,編號0001。
參考文獻
[編輯]- ^ LIFE Magazine, 28 October 1946: The Gallows Chamber
- ^ 2.0 2.1 Discovery--02索命刑具:现代机关, [2021-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9) (中文(臺灣))
- ^ Discovery--03索命刑具:现代机关, [2021-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9) (中文(臺灣))
- ^ The end of the rope: The story of Canada’s last executions
- ^ 《漫遊紀略·卷四》:既反,上以責主,賜應熊及長孫死。收主攜二幼孫諸庶孫,並畜之禁中。……滇破,出其二幼孫縊殺之,諸庶孫斬首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