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辛丑條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新導向自辛丑各国和约
辛丑條約
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
各國代表在辛丑條約上的簽署
起草完成日1900年12月22日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
簽署日1901年9月7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簽署地點大清京師西班牙公使館
生效日1901年9月7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失效日魏瑪共和國 1920年1月10日
奧地利第一共和國 1920年7月16日
蘇聯 1924年5月31日
英國美國 1943年5月20日
比利時 1945年6月1日
荷蘭 1945年12月5日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 1946年6月8日
義大利 1947年9月15日
日本 1952年4月28日
簽署者清朝 李鴻章
清朝 奕劻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薩道義
俄羅斯帝國 格爾思
大日本帝國 小村壽太郎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鮑渥
美國 柔克義
德意志帝國 穆默
奧匈帝國 齊干
義大利王國 薩爾瓦葛
葛絡干
比利時 姚士登
荷蘭 克羅伯
締約方 清朝
 大不列顛暨愛爾蘭聯合王國
 俄羅斯帝國
 德意志帝國
 法蘭西共和國
 美利堅合眾國
 大日本帝國
 奧匈帝國
 義大利王國
西班牙王國
 比利時王國
 荷蘭王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臺北故宮博物院
語言漢語
法語(約定以法文本為準)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另名《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正式名稱為「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而非使用和約(peace treaty)一詞,是清朝英國美國日本俄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匈帝國比利時西班牙荷蘭十一國在義和團運動結束、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條不平等協定,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條約。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9月7日(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得其名(亦另有「九七國恥」一名),由清朝的實際最高統治者慈禧太后委任欽差大臣慶親王奕劻兩廣總督李鴻章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原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故宮博物院

歷史

[編輯]
前去談判的李鴻章,北京,1900年。八國聯軍占領北京後,李鴻章被清政府任為「欽差大臣便宜行事」,同各國談判。這是李鴻章剛抵達英國駐華使館的情景,迎接他的是英國遠征軍司令阿爾弗雷德·蓋斯利將軍(右二)

正式名稱為《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和約有中文法文版本,但以法文為準。

參與八國聯軍的日本、法國、德國、義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野心,俄國意在用其他條約獲得中國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督撫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議(東南互保),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存自己。

代表中國方面簽署辛丑條約的是慶親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簽署辛丑條約的是各國駐中國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條約於1901年9月7日簽署,共12款,外加19條附件。

代表各國簽署條約者

[編輯]
李鴻章在辛丑條約上的簽名花押
西方和日本中方

條約內容簡述

[編輯]
《辛丑條約》第七款規定: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圖為1879年左右東交民巷東界崇文門外大街,左側為東交民巷東部
1900年左右的此處照片,可見東交民巷的民居已拆除
  • 附件
    • 附件一,慈禧太后光緒帝名義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 附件二,慈禧太后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 附件三,慈禧太后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的旨意。
    • 附件四,慈禧太后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原旨在光緒廿六年(庚子)十二月廿五(壬戌)諭令內閣,同日公布。

壬戌。...又諭、京師自五月以來,拳匪倡亂,開釁友邦,現經奕劻、李鴻章與各國使臣在京議和,大綱草約,業已畫押。追思肇禍之始,實由諸王大臣等昏謬無知,囂張跋扈,深信邪術,挾制朝廷,於剿辦拳匪之諭,抗不遵行,反縱信拳匪,妄行攻戰,以致邪焰大張,聚數萬匪徒於肘腋之下,勢不可遏,複主令鹵莽將卒,圍攻使館。竟至數月之閒,釀成奇禍,社稷阽危,陵廟震驚,地方蹂躪民生塗炭,朕與皇太后危險情形,不堪言狀,至今痛心疾首,悲憤交深。是諸王大臣等信邪縱匪,上危宗社,下禍黎元,自問當得何罪。前者兩降諭旨,覺法輕情重,不足蔽辜,應再分別等差,加以懲處。已革莊親王載勛、縱容拳匪,圍攻堂館,擅出違約告示,又輕信匪言,枉殺多命,實屬愚暴冥頑,著賜令自盡,派署左都御史葛寶華前往監視。已革端郡王載漪、倡率諸王貝勒輕信拳匪,妄言主戰,致肇釁端,罪實難辭;降調輔國公載瀾、隨同載勛,妄出違約告示,咎亦應得,著革去爵職;惟念俱屬懿親,特予加恩,均著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先行派員看管。已革巡撫毓賢、前在山東巡撫任內,妄信拳匪邪術,至京為之揄揚,以致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撫任,複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屬昏謬凶殘,罪魁禍首,前已遣發新疆,計行抵甘肅,著傳旨即行正法,並派按察使何福堃監視行刑。前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袒庇拳匪,釀成巨禍,並會出違約告示,本應置之重典,惟現已病故,著追奪原官,即行革職。革職留任甘肅提督董福祥、統兵入衛,紀律不嚴,又不諳交涉,率意鹵莽圍攻使館,雖係由該革王等指使,究難辭咎,本應重懲,姑念在甘肅素著勞績,回漢悅服,格外從寬,著即行革職。降調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於載勛擅出違約告示,曾經阻止,情尚可原,惟不能力爭,究難辭咎,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革職留任刑部尚書趙舒翹、平日尚無疾視外交之意,其查辦拳匪,亦無庇縱之詞,惟究屬草率貽誤,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英年、趙舒翹,均著先在陝西省監監候。大學士徐桐、降調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殉難身故,惟貽人口實,均著革職,並將恤典撤銷。經此次降旨之後,凡我友邦,當共諒拳匪肇禍,實由禍首激迫而成,決非朝廷本意。朕懲辦禍首諸人,並無輕縱,即天下臣民,亦曉然於此案之關系重大也。現月[1]

    • 附件五,慈禧太后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原旨在光緒廿六年(庚子)十二月廿五(壬戌)諭令內閣,同日公布。

壬戌。...又諭、禮部尚書啟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職。著奕劻、李鴻章、查明所犯確據,即行奏明,從嚴懲辦。現月[1]

    • 附件六,慈禧太后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原旨在光緒廿七年(辛丑)正月初三(庚午)已諭內閣,初六(癸酉)正式公布。

癸酉。諭內閣:此案首禍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勛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啟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敘矣。[2]

    • 附件七,慈禧太后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原旨在光緒廿六年(庚子)十二月廿五(壬戌)諭令內閣,同日公布。

壬戌。...又諭、本年五月閒拳匪倡亂,勢日鴟張,朝廷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致身罹重闢。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勩,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複原官。現月[1]

    • 附件八,慈禧太后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 附件九,慈禧太后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 附件十一,慈禧太后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 附件十三,同上。
    •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 附件十五,慈禧太后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 附件十六,同上。
    •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 附件十八,有關裁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原因,以及外務部官制等。
    • 附件十九,覲見禮節說帖。

條約影響

[編輯]

從中共的馬克思主義史觀而言,「辛丑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3]條約簽訂後,中國要負擔巨大的賠款,百姓承受的苦難更深。此外,外國獲准在中國首都和一些要塞地方駐軍,這場事件也使中國的立憲派和國人看清了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因而紛紛支持反清的革命運動。

清朝4億5千萬兩的賠償金額,若包括利息支付則高達8億5千萬兩,但當時清朝政府預算不到1億兩,導致海關稅收也被作為賠償的來源。當時中國人每人平均須賠償一兩,在法文合約版本賠償金額的是450百萬,而中文版本是450兩(當時「兆」指的是「百萬」而非「萬億」)。

清朝履行條約支付款項造成後來清末新政受到影響,且為防止被侵略,國家投資以軍備優先,使北洋軍統帥袁世凱權勢大增。而依靠列國及外國資本銀行的借款,造成對外國的依賴加強,民眾在增稅壓力下及窮困生活對清朝感到不滿,最終加速清朝滅亡

部分免除與廢除

[編輯]

慈禧太后一直被視為義和團事件的罪魁禍首,因此李鴻章在「懲辦禍首」的問題上與列強多番爭取,最後得到保證,列強在「懲辦禍首」的條款中不提及慈禧太后的名字,變相不再追究慈禧在義和團事件中的主要責任。

辛丑條約賠款在清朝滅亡中華民國建立之前,最初須由中華民國承受;之後,各國由於考慮到中華民國支付賠償的壓力,擔心國際輿論批判及損及本國在中國的權益,部分賠款得以免除或廢除。總計這部分不予追究的欠款,其他國家份額約為40%,加上一戰後停止給德國與奧地利的20.91%、美國的7.32%、蘇聯不再要求的28.97%,北洋政府已有98%的賠款得以免付,到1927年,各國幾乎完全撤銷了中國對賠款的支付,並將款項用於中國國內。[4]整個週期下來加上利息,辛丑條約合計導致中國賠款6億5千萬兩,各國賠償最遲於1938年結束。

  • 美國:1908年12月28日,美國退還了部分超收賠款,折合1,196萬1,121.76美元,實際美國超收賠款約2,200萬美元[5][6],將其用於清華大學的建設。[4]1924年5月21日,美國國會同意免除賠款中美國部分最後一部分,折合613萬7,552.90美元。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中美新約》,廢止辛丑條約及其附件[7]
  • 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1917年北洋政府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宣戰,決定暫停支付占賠款總額百分之20.91的部分。戰後在巴黎和會上,戰勝國之一的北洋政府更自行廢除了對德國與奧地利的賠款。[4]辛丑條約及其附件中與德意志帝國以及奧匈帝國有關的條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凡爾賽條約》和《中德協約》,以及《聖日耳曼條約》廢除。
  • 蘇俄蘇聯:1918年12月2日,俄羅斯布爾什維克發布法令,表示廢除俄羅斯賠款的部分。但在1923年秋列夫·加拉罕到達北京之後,俄羅斯希望仍然維持對資金使用的控制權。加拉罕表示難以像美國一樣將資金用於教育,但他私下又堅稱俄國將會在1924年2月把該資金用於中國的教育事業。[4]1924年3月14日,加拉罕完成了中蘇條約的起草,條約稱:「蘇聯政府同意廢除義和團賠款中的俄國部分。」該條款在中國各地複印,公眾積極反應促使各國效仿蘇聯。1924年5月31日蘇聯表明不願對賠款執行完全廢除。最終公布的《中蘇條約》規定俄國賠款的部分將用於發展中國的教育事業,與美國1908年免除條款一致,蘇聯將保持對資金事業的支配。[4]
  • 英國:1925年3月3日,英國決定將其賠款部分用於中國鐵路的建設。英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中英新約》,廢止辛丑條約及其附件。
  • 法國:1925年4月12日,法國要求將其賠款用於一家中法銀行的恢復工作。辛丑條約及其附件中與法國有關的條款,由《中法關於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宣告失效。
  • 義大利:1925年10月1日,義大利簽約將用其部分修築鐵橋。辛丑條約及其附件中與義大利有關的條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對義大利和約》廢除。
  • 荷蘭:1925年,荷蘭的部分用於開發港口與土地。辛丑條約及其附件中與荷蘭有關的條款,由《中荷關於放棄荷蘭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宣告失效。
  • 比利時:1925年,比利時的部分用於購買比利時生產的鐵路材料。辛丑條約及其附件中與比利時有關的條款,由《中比為廢除在中國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事件條約》宣告失效。
  • 日本:辛丑條約及其附件中與日本有關的條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由《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及《中日聯合聲明》廢除。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清实录 光绪朝实录》 卷四百七十七 庚子 十二月 壬戌. [2022-0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9). 
  2. ^ 《清实录 光绪朝实录》 卷四百七十八 辛丑 正月 癸酉. [2022-0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9). 
  3. ^ 鄭天挺,吳澤,楊志玖. 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7-08-01. ISBN 978-7-532-62274-0. 
  4. ^ 4.0 4.1 4.2 4.3 4.4 Bruce A. Elleman. Diplomacy and Deception: The Secret History of 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 1917-1927. M.E. Sharpe. 1997年: 155. ISBN 978-0-7656-0142-1. (英文)
  5. ^ 清朝外務部. 《清代外務部收發文依類存稿交檔案》. 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 : 頁320. 於電文中,駐美公使報告美方超收庚款達2200萬美元。
  6. ^ 從時間細節考察美國第一次退還庚款的交涉過程. [2010-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3. 
  7. ^ 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和平等新约的签订. 《近代以來重慶100件大事要覽》. 2007年1月2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12月13日).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