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葡北京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1887年之中葡北京條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87年12月1日
簽署地點 大清北京
生效日1888年4月28日
簽署者清朝奕劻孫毓汶
葡萄牙 羅沙
締約方清朝大清帝國
葡萄牙 葡萄牙王国
保存處 中華民國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葡萄牙語: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大清帝國葡萄牙王國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條約,中國史學界一般視其為不平等條約,當中寫明「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不過條約中中國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此為16世紀以來中葡間首個有關澳門的正式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佈期滿。但此片面宣佈期滿僅為政治表態並無任何國際法上效力,條約仍舊有效。葡萄牙之後仍繼續以《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為基礎搭配《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管理澳門。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沿革

[编辑]
本條目為澳門歷史系列之一
澳門歷史年表

早期歷史
澳門殖民地時期

鴉片戰爭前
完全佔據及擴張時期
1931年澳門
1936年澳門
1945年澳門
葡方開發時期
葡萄牙革命後
澳門回歸過渡期

澳門政權移交
澳門特別行政區歷史

2000年澳門
2012年澳門
2013年澳門
2014年澳門
2015年澳門
2016年澳門
2017年澳門
2018年澳門
2019年澳門
2020年澳門
2021年澳門
2022年澳門
2023年澳門
2024年澳門

澳門教育史
澳門規劃史
澳門經濟史
澳門軍事史
澳門航空史
澳門巴士史
澳門鐵路史

澳門法定古蹟
澳門歷史建築

另請參看:
香港歷史   中國歷史   台灣歷史
葡萄牙歷史

其他澳门主题

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自咸丰八年(1858)开始,澳葡当局多次与清政府谈判,试图以制定条约的形式确认侵占澳门的事实合法化。而在1864年(同治三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门。雖然佔據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十二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谈判。[來源請求]在英、美列强的斡旋下,光绪十三年(1887)三月中葡谈判再次提上日程。1887年(光绪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英国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英语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劻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中國同意葡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未經中國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該條約亦沒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來源請求]该条约的签订使葡萄牙从此可以“一体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所有侵略权利。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中国和葡萄牙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条约赋予了葡萄牙对澳门“永居管理”权。但条约中却因并未勘定澳门及“属澳之地”的界线,“永居管理”的范围亦未予说明,使《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事实上签订成了一个历史上罕见的不完整条约。“导致《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中葡双方的界务纠纷不断,葡方仍不时有扩张土地的违约行为,中葡之间的澳门划界谈判也几度破裂,终成悬案。”其实也正因为条约的不完整这一“悬案”,从法律上限制了葡萄牙虽占领澳门,但仍属“租借”而非“割让”出澳门。换言之,条约巧妙利用了这不完整“悬案”艰难地守住了当时澳门不失主权的底线,这一“悬案”意义重大非凡。[1]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須按条约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国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但就國際法而言,此項片面聲明並不能使條約失效。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未廢除或取代《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來源請求]

條約內容

[编辑]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1. 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2.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3.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4.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明清档案:澳门游子的沧桑记忆》,发表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12月20日。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