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韩国)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籍法
引稱第16号法案
地域範圍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制定機關大韩民国国会
制定日期194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20日
主管機關法務部
修訂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現狀:獲修訂

国籍法》(朝鮮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入籍。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脫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编辑]

參見[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