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縮寫 IFRS),是指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制定的《財務報表編制與列報框架》(以下簡稱《框架》)及其它準則、解釋公告。許多現行IFRS體系中的準則以其舊稱「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而廣為人知。IAS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1973年至2001年間頒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主要是由日本、法國、德國與美國等會計團體發起,而中國亦在1998年加入。2001年4月,新成立的IASB决定保留並繼續修訂此前頒布的IAS,以後新制定頒布的準則則統稱為IFRS。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2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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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 [编辑]
2005年德國、香港、英國與法國等國,已經開始採用 IFRS,日本也已經在2011年排除了其會計制度與IFRS之間的差異,美國將於2014年陸續採用。
台灣的導入狀況 [编辑]
台灣分兩階段導入。
第一階段的對象是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與金融業者(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上述企業需自2013年開始依照Taiwan-IFRSs[1] 編製財報,並提前於2012年開始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採用IFRSs之計畫及影響等。上述公司中特定條件者可以申請提前於2011年年度報告開始額外編製採用IFRSs之報表。
第二階段的對象則是非上市上櫃及興櫃的公開發行企業、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屬於此階段企業需自2015年開始依照Taiwan-IFRSs 編製財報,及自2014年開始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計畫及影響。提前採用者則可以自2013年年度報告開始增加編製採用IFRSs之報表。預計在2015年所有企業財務報表均採用IFRSs。[2]
架構 [编辑]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系列「原則導向型」的準則,僅規定了寬泛的規則和實務處理的指引,包括: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2001年以後發布的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2001年以前發布的準則
-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2001年後發布
- 《常設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2001年以後發布
此外,還有一份《財務報表編制與列報框架》,闡述了依照IFRS編制財務報表的一些原則。
體系框架 [编辑]
《財務報表編制及列報框架》闡述了IFRS的基本原則。
財務報表目標 [编辑]
「框架」一詞,在IFRS中代指會計準則的基礎。根據《框架》,財務報表的目標系「向股東和一般公衆提供有關某一特定經濟實體財務狀況及其變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資訊,以利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相關决策」。
基本假設 [编辑]
IFRS使用的基本(會計)假設如下:
- 權責發生制(Accrual Basis) - 交易及事項得於發生而非發生現金收付之時點確認;
- 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 - 財務報表須以「經濟實體於可預見的未來期間內持續經營」之假設為基礎編制
財務報表質量特性(要求) [编辑]
《框架》將財務報表的質量特性表述為: 基本特性:
1.攸關性: 2.忠實表述: a.預測價值 a.完整性 b.確認價值 b.中立 c.重大性 c.免於錯誤
強化特性:
1.可比性 2.可驗證性 3.時效性 4.可了解性
財務報表要素 [编辑]
《框架》將《財務狀況表》(即原《資産負債表》)的要素規定為:
財務報表要素的確認 [编辑]
某一特定項目在財務報表中得到確認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 與之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該項目對應的經濟實體;
- 其取得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財務報表要素的計量 [编辑]
計量,是指(經濟實體內)負責(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確定財務報表項目在利潤表和資産負債表中反映的貨幣價值(的過程)。計量的基礎由會計人員負責選定,而會計人員則須在不同程度和組合內采用相適應的計量基礎。它們包括但不限於:
- 歷史成本(Historical Cost),這是大多數會計人員選取的計量基礎;
- 現行成本;
- 可變現價值(NRV,Net Realizable Value);
- 現值(PV,Present Value)。
概念:資本及資本保全 [编辑]
資本 [编辑]
資本(例如投入的貨幣資金或購買能力)的財務概念,表示資本是經濟實體的淨資産。資本的物理概念則表明資本是該實體的生産能力。有形資本得到保全的標志,是期末的生産能力大於期初。
資本保全及利潤確定 [编辑]
會計人員可選擇以「名義貨幣單位」或是「恒定購買力」來計量財務上資本的保全程度。兩個概念的主要區別在於處理資産、負債價格變動的方式。當會計人員選擇「名義貨幣單位」時,利潤反映名義資本的增加。當會計人員選擇「恒定購買力」時,利潤則反映投入的購買力的增加。增量中僅高於通貨膨脹率的部分可確認為利潤,小於或與之持平的計入(所有者)權益。
固定資産 [编辑]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固定資產》第15段,固定資產以其「初始成本」入賬計量。另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第11段,在會計主體一貫選用(opts)類似會計政策的前提下,「成本」包括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借款費用。
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第50段,折舊(的計提)將(固定)資產的成本或價值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減記至「可回收價值(the recoverable amount)」。同一準則第48段規定,除非已包含於另一資產的成本內,否則折舊費用得反映於利潤表上。(例如,)第49段規定,用於開發活動(developing activities)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得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之規定,計入(對應)無形資產成本中。
同一準則第61段規定,折舊方法及「可回收價值」須至少每年復核一次。在大多數情況下,折舊常用「直線法」,即自資產購入之日至出售或無(相關)經濟利益獲得之日均匀分期,每期計提同等折舊金額;然而,當資産在某些期間內使用(頻率)「成比例地(proportionately)」多於其它期間時,折舊方法須相應改爲「余额遞减法」(IAS 16.56)。
合營、聯營及其它形式的投資 [编辑]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的權益》第3段定義,合營,是指不同於對子公司的、與一方或多方簽有合約、對一個經濟實體擁有「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權力的投資。合營投資的會計處理可采用:
- 比例合幷法,按投資方應享有合營企業資産、負債、收入和費用份額計量(該投資);(IAS 31.30)
- 權益法,投資初始以其成本入賬,嗣後則按投資後(合營企業)淨資産變動中投資方應佔份額調整(投資金額)。(相應地,)投資損益反映在投資方利潤表上。(IAS 31.38)
另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聯營中的投資》第2段定義,聯營,是指不同於對子公司和合營企業的、投資方擁有「重大影響(a significant influence)」(有參與財務和經營决策之權力)之投資。另據該準則第6段,當投資超過被投資方20%(股份)時,此投資即為聯營投資,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該投資不屬於(聯營類型)。聯營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計量。
另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計量》第9段、第46段,不屬於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其公允價值計量,除非:
- 它們的到期日固定或可確定,并預期將「持有至到期(held to maturity)」。此時投資將以「攤銷成本(amortised cost)」入賬,每期回報率恒定、直至到期;
- 無(相關)可靠的市場價值,此時它們將按成本計量。
存貨 [编辑]
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第9段,存貨須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計價,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中「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類似。
其中,據該準則第10段定義,「成本」包括購買支出、「轉換(conversion)支出」以及其它爲使其抵達現有場所、達到現有條件所發生的支出。在無法對(發出)存貨進行單獨辨認時,(會計主體得)采用「先進先出法」,以此表示最新近(發出)之所得存貨(the most recent items acquired)。(同時,)「後進先出法」停止使用(IAS 2.25)。
(此外,)據該準則第6段定義,可變現凈值,是指預計售價减去完工及銷售所需成本之差額。
應收應付款項 [编辑]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計量》第43段、46及47段,應收及應付款項以其公允價值作初始計量,以其攤銷成本作後續計量。在多數情况下,應收/應付賬款以其預期收付之金額列示;然而,當存在「實質信用期間(a substantial credit period)」時,則須對特定往來款項作減記處理(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1段之示例)。
若某一應收賬項發生減值,則須將其減記至「可回收金額」,即「可用金額」與公允價值减轉售支出差額比較之高者 (being the higher of value in use and its fair value less cost to sell)。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産減值》第9段、第59段定義,「可用金額」為自該應收款項中預期可得現金流量之現值。
借貸 [编辑]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計量》第46段,借入款項依實際利率法、按攤銷成本確認。該方法要求減記「安排該款項之成本(the costs of arranging the borrowing)」至該債項現值并在其整個(持續)期間內攤銷。
準備計提 [编辑]
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第10段,準備是指金額或時限存在不確定性之負債。由同準則第14段,準備應予下列時刻計提:
- 在資產負債表日,會計主體負有因過去事項引起的現時義務;
- 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出(例如未來發生的現金支付),和:
- 該義務金額大小能夠可靠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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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 |||||
腳註 [编辑]
- ^ Taiwan-IFRSs是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逐號翻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並經一定之覆核程序後所發布,為台灣企業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依據。這裡提供各個版本下載。
- ^ 我國推動架構. 國際財務報導IFRSs網站 首頁 > 關於 IFRSs > 我國推動架構. 台灣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