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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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是指兩個不同的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引渡」是指一個国家或政府,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通常兩政府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

目前国际上的慣例,對於以下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

  1. 政治犯:例如中華民國[1]中华人民共和国[2]香港[3]澳門[4]日本[5]
  2. 本國人:例如法國德國俄羅斯、中華民國[6]、中华人民共和国[7]、日本[8]
  3. 非雙重歸罪:例如中華民國[9]、中华人民共和国[10]、香港[11]、澳門[12]、日本[13]
  4. 死刑犯:例如香港[14]、澳門[15]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 [编辑]

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菲律賓蒙古印尼大韓民國巴基斯坦寮國亞塞拜然哈薩克吉爾吉斯柬埔寨烏兹別克立陶宛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阿爾及利亞法國西班牙烏克蘭葡萄牙賴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西亞納米比亞秘鲁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亞

參考資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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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三條得拒絕引渡政治犯,但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以及共產黨之叛亂活動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三)项。
  3.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b)
  4.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5.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一号。
  6.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四條應拒絕引渡中華民國國民,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一)项。
  8.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九号。
  9.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二條。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1.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g)
  12.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
  13.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四号。
  14.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3)款(c)
  15.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