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本条目僅具有一部分地區的信息或观点,無法做到普世通用和完整表達包含廣泛區域的信息及觀點。 |
|
|
本條目存在如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
保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警察保釋,而另一類是法庭保釋,兩者都是指疑犯被逮捕後,申請以現金或旅遊證件作抵押或守其他條件,以免被警察或法庭羈留扣押。
[编辑] 法庭保釋
當在警署保釋申請失敗或未能在警署獲得保釋,被捕人會在被拘留的48小時內被決定該刑事案件是否會移交上裁判法院。 被控人可在裁判法院再次申請保釋,通常會透過私人律師或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代表被告申請。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C條對保釋的釋義
“獲准保釋”、“准予保釋”(admitted to bail) 指法庭基於某人對法庭承諾在法庭指定的日期歸押而將該人從羈留中釋放。
關於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權利,請參見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D條
[编辑] 保釋的法律援助
被控人可在裁判法院申請當值律師服務,以律師代表其申請保釋,定額費用為436港元。法律援助處並不受理此階段的法律程序。 大陆基本也是这样,不过没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