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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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Th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ong Kong SAR Regional Emblem.svg
創立時間 1844年
所在地  香港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網址 http://www.judiciary.gov.hk
首席法官
現任 張舉能
位於金鐘的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入口
香港高等法院入口
香港高等法院第一法庭
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外交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刑事訴訟,還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上訴訴訟而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終審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

目录

[编辑] 歷史

香港最高法院成立於1844年[1],為香港最高級法院,但並非終審機構(其時香港的終審機構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權移交後,最高法院在本地最高級法院的地位被終審法院取代,改名為「高等法院」,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The High Court」。

第一代最高法院大樓位於中環畢打街華人行現址。1912年中環昃臣道的第二代最高法院大樓建成,最高法院搬遷到新址。1978年,受到地下鐵路(現港鐵)在遮打道工程影響,最高法院大樓結構受損,需要關閉進行緊急復修。最高法院其後遷往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即終審法院現址),1984年再遷往金鐘法院道現址,是為第三代最高法院大樓。

[编辑] 科技法庭

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借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科技法庭綜合各種易於操作的裝置與功能於一個中央控制的網絡內,為法庭使用者提供視像會議、透過多媒體提證功能、電子文件紀錄與證物處理,以及先進的傳譯服務等設施。此外,庭外大堂更設有大型投射熒幕,讓有關人士在法庭外也能收看審訊過程;而科技法座亦設有可透過專用頻道提供多語言或多方言的傳譯服務,讓被告人選擇是項設施;而此法庭用於涉案人數眾多的審訊,尤其合適。

順帶一提,雖然死因研訊一般會在東區法院大樓進行,但若然該聆訊的審訊過程/結果會在社會預期會有重大的迴響,而聽審人數亦會預期眾多,該等死因研訊會移師至本法庭舉行,例如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的死因研訊。

[编辑] 休庭期

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9條《休庭期》所規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記處每年須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為暑假、聖誕假期、復活節假期。

[编辑] 法官任命

根據《香港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而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法官的專業資格》,法官的委任資格如下:

(1)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即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a) 該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有資格執業為大律師或訟辯人,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或

(b) 該人具有(a)段所述的資格,而在此之前則有資格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律師,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中,該人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最少已有10年。

(1A) 任何人如有資格執業為高等法院律師,並如此執業最少已有10年,亦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2)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亦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a) 該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有資格執業為大律師或訟辯人,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或

(b) 該人具有(a)段所述的資格,而在此之前則有資格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律師,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中,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該人最少曾有10年是─

(iv) 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4或7條委任的區域法院法官;

(iva) 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42條委任的香港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ivb) 按照第37條委任的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或助理司法常務官;

(ivc) 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4條委任的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區域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或區域法院助理司法常務官;

(v) 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5條委任的常任裁判官;

(va) 按照《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3條委任的死因裁判官;

(vb) 按照《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4條委任的審裁官;

(vc) 按照《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4條委任的審裁官;

(vi)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條所界定的律政人員;

(viii) 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3條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長、法律援助署副署長、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或法律援助主任;

(ix) 按照《破產條例》(第6章)第75條委任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法律)、助理首席律師、高級律師或律師;或

(x) 按照《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第412章)第3條委任的知識產權署署長、知識產權署副署長、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高級律師或律師。

(2A)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亦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a) 該人是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的律師,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b) 該人最少在過去2年內及在現時(而總計最少有5年)受僱於香港官方從事司法或法律工作;及 (c)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該人最少曾有10年是─

(i) 在該等法院之一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或

(ii) 受僱從事(b)段所描述的服務。

(3) 為計算第(2)款所提述的10年期間,可將在該款第(iv)至(x)段其中任何一段範圍以內各段不足10年的期間合併計算,並可將在第(2)(a)款所提述的任何一所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的期間計算在內。

(4) 為計算第(2A)(c)款所提述的10年期間,可將在第(2)款第(iv)至(x)段其中任何一段範圍以內各段不足10年的期間計算在內,並可將在第(2A)(c)款第(i)及(ii)節範圍以內的各段不足10年的期間合併計算。

(5) 為計算第(2)款所指的10年期間,儘管《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第100章)已被廢除,擔任該已被廢除條例附表1第I部所指明的職位的期間仍可計算在內。

[编辑] 法官排名

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7條《排名》,法官的排名如下:

(a)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aa) 上訴法庭副庭長,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為副庭長的日期先後決定;

(b) 上訴法庭法官(副庭長除外),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

(c) 原訟法庭法官,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

(ca) 原訟法庭特委法官,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

但總督如認為有足夠理由如此行事,可不理會特委法官的委任日期先後而決定他們的排名;

(d) 暫委法官,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 但總督如認為有足夠理由如此行事,可不理會暫委法官的委任日期先後而決定他們的排名。

[编辑] 法官列表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張舉能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HEUNG)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鄧楨鄧國楨)副庭長SBS(The Hon Mr Justice TANG, SBS, V-P)
    • 司徒敬副庭長(The Hon Mr Justice STOCK, V-P)
    • 楊振權副庭長(The Hon Mr Justice YEUNG, V-P)
    • 張澤祐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HEUNG, JA)
    • 袁家寧法官(The Hon Madam Justice YUEN, JA)
    • 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 JA)
    • 關淑馨法官(The Hon Madam Justice KWAN, JA)
    • 霍兆剛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FOK, JA)
    • 朱芬齡法官(The Hon Madam Justice CHU, JA)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任懿君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YAM)
    • 包鍾倩薇法官(The Hon Mrs Justice BOKHARY)
    • 彭鍵基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PANG)
    • 貝珊法官(The Hon Madam Justice BEESON)
    • 石輝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UFFIAD)
    • 施鈞年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AKHRANI)
    • 鍾安德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HUNG)
    • 湯寶臣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TONG)
    • 林文瀚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LAM)
    • 倫明高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LUNN)
    • 鮑晏明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BARMA)
    • 芮安牟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REYES)
    • 馮驊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Barnabus FUNG)
    • 張慧玲法官(The Hon Mrs Justice BARNES)
    • 韋毅志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WRIGHT)
    • 潘兆初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POON)
    • 辛達誠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AUNDERS)
    • 邵德煒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AW)
    • 杜溎峰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TO)
    • 賴磐德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LINE)
    • 潘敏琦法官(The Hon Madam Justice POON)
    • 彭偉昌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Derek PANG)
    • 區慶祥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AU)
    • 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
    • 包華禮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BHARWANEY)
    • 麥機智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MACRAE)
    • 麥偉德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McWALTERS)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编辑] 交通

[编辑] 参考文献

  1. ^ G. B. Endacott, John M. Carroll, 2005, A Biographical Sketch-book of Early Hong Kong, P. 66.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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