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滿語:
,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清朝的法典,草創於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础,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是由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的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從1646年到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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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编辑] 顺治律
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後,由於「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对哈纳等校订,並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並命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后,在顺治十二年又颁发“内院校订译发”的满文本。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四百三十余,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编辑] 雍正律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衝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於是繼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到三年八月完成,並於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编辑] 乾隆律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併,合計有1456條之多。
[编辑] 宣統律
於光緒三十四年修訂,宣統二年版,定名《大清現行刑律》。宣統律共有389條,並連同附例1327條。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仍有斬監候、斬立決、絞監候、絞立決四種。
[编辑] 影響
胡林翼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清代制度规定,生员读书期间不准过问政治,即使是新科狀元對於《大清律例》也是不甚了解。实际政务其实已经发展成了一项专门知识,官員極為生疏,如“丟失東城門鑰匙比照丟失印信處理”這樣的“例”文,有一千八百九十餘條之多。清朝的胥吏、幕賓卻可以在卷宗檔案中迅速查找出「有關的律條」,又稱「找簽」,官員只好“奉吏為師”。嘉慶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自大學士、尚書、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諾成風,而聽命於書吏,舉一例則牢不可破,出一言則惟命是從,一任書吏顛倒是非,變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書吏權力既大,便可大肆索賄納賄,《文明小史》說,書辦“在裡頭最好不過是吏部、戶部,當了一輩子,至少也有幾十萬銀子的出息,刑部雖差些,也還過得去”。戶部書吏因而有“闊書辦者必首戶部”、“戶部書吏之富,可埒王侯”的說法。
《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
[编辑] 對香港影響
自從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會被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殺頭。即使在清朝覆滅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在1970年代,港英政府(殖民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编辑] 譯本
1810年英国人多马·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8)译有《大清律例》(Ta Tsing Leu Lee; 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London: Cadell and Davies, 1810),關於律文的436条全部翻译成英文,但關於例文却只有節譯。此書甫出版即大受好評,後來《大清律例》的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版本皆依英文版轉譯出版,如英譯本出版隔年,法人 M.Renouard de Sainte-Croix 即據英文版翻譯成法文。
1876年有菲拉斯特译本,(P.L.F.Philastre,Le code annamite,nouvelle traduction complet e 2 Vols.Paris:C.Lerous,1876.)
1924年法國人布莱斯又推出法译本。(Boulais,Gui,tr.Manuel du code chinois,(varièt et s Sinologiques Series,No.5)Shanghai:Imprimerie de la Mission Catholique,1924.)
[编辑] 評價
- 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在翻译《大清律例》的導言中,盛赞《大清律》是人类智慧的杰作。但是斯当东也一再指出,《大清律例》的实际运作与其理论上的辉煌相去甚远。
[编辑] 參考書目
- (清朝)李宗昉等修,(2000年6月),故宮珍叢刊第331冊欽定《大清律例》第一冊影印本,海口,海南出版社。
- (清朝)李宗昉等修,(2000年6月),故宮珍叢刊第332冊欽定《大清律例》第二冊影印本,海口,海南出版社。
- (清朝)李宗昉等修,(2000年6月),故宮珍叢刊第333冊欽定《大清現行刑律》影印本,海口,海南出版社。
- 斯当东《大清律例评论》,载《爱丁堡评论》1810年16期,见《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英)约·罗伯茨编著,蒋重跃 刘林海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编辑] 外部連結
- 大清律例 網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