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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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或稱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一旦一個建築物遺址被列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目录

中國大陸 [编辑]

中國大陸之“古蹟”称为“不可移動文物”,其确定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護單位”。


香港 [编辑]

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101件法定古蹟[1],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龍躍頭文物徑

台灣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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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2003年中華民國的古蹟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古蹟 25 37
國定古蹟 12
二級古蹟 50 110
直轄市定古蹟 60
三級古蹟 222 409
縣、市定古蹟 187
總計 556

日本 [编辑]

韓國 [编辑]

朝鲜 [编辑]

分類 [编辑]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古蹟大約可以分為:

參見 [编辑]

資料來源 [编辑]

  1. ^ 古物古蹟辦事處(2011年):《香港法定古蹟(截至2011年12月2日)》:http://www.amo.gov.hk/form/DM_Mon_List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