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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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或稱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目录 |
中國大陸 [编辑]
中國大陸之“古蹟”称为“不可移動文物”,其确定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護單位”。
香港 [编辑]
在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101件法定古蹟[1],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
台灣 [编辑]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 一級古蹟 | 25 | 37 |
| 國定古蹟 | 12 | |
| 二級古蹟 | 50 | 110 |
| 直轄市定古蹟 | 60 | |
| 三級古蹟 | 222 | 409 |
| 縣、市定古蹟 | 187 | |
| 總計 | 556 | |
日本 [编辑]
韓國 [编辑]
朝鲜 [编辑]
分類 [编辑]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古蹟大約可以分為:
參見 [编辑]
資料來源 [编辑]
- ^ 古物古蹟辦事處(2011年):《香港法定古蹟(截至2011年12月2日)》:http://www.amo.gov.hk/form/DM_Mon_List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