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
| 世界遗产 | |
|---|---|
| 非洲 |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 |
|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 | |
| 阿拉伯国家 | |
| 欧洲和北美洲 | |
|
|
|
| 濒危世界遗产 | |
| 世界遗产城市联盟 | |
世界遗产(英语:World Heritage,法语:Patrimoine Mondial),又譯世界襲產,是一项由联合国支持、联合国教育科學文化组织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对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或文化處所为目的。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複合遺產三大類。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協力組織,参与世界遗产的甄选、管理與保護工作。
目录 |
[编辑] 概述
甄选世界遗产的标准,简而言之,是真实性与完整性。近年来,世界遗产的概念与实践不断在发展。《奈良文件》确认了世界遗产对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凯恩斯决议》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贯彻世界遗产「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世界遗产不只是一种荣誉,或是旅游金字招牌,更是对遗产保护的郑重承诺。一项世界遗产在受到天灾、人祸时,可以得到全人类的力量协助救灾,保存原迹。中国的丽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编辑] 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分為三種︰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
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世界文化遺產內容包括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
紀念物(Monuments)係指建築物、具紀念意義之雕刻及繪畫、考古物件及構造、洞穴及綜合上述而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係指獨立或集體的建築群,其風格樣式、均質性或地景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場所(Sites)包括了與自然諧調的人造物及考古遺址等區域,並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
[编辑] 历史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阿斯旺大坝,可能会淹没尼罗河谷裡的珍贵古蹟,比如阿布辛贝神殿。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阿布辛贝神殿和菲莱神殿等古蹟被仔细地分解,然后运到高地,再一块块地重组装起来。
这个保护行动共耗资八千万美元,其中有四千万美元是由50多个国家集资的。这次行动被认为非常成功,并且促进了其它类似的保护行动,比如挽救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遗址、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等。
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同国际古蹟遗址理事会起草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协定。
[编辑] 世界遺產公約
1965年美国倡议将文化和自然联合起来进行保护。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并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提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编辑] 提名及登錄
[编辑] 提名过程
| 寻求登记的地域的担当政府机关候选地推荐·暂定名单提出 | |
|---|---|
| ↓ | |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要求 | |
| ↓ | ↓ |
| 文化遗产候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ICOMOS)现场调查报告 | 自然地遗产候选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现场调查报告 |
| ↓ | ↓ |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判断登记推荐 | |
| ↓ | |
|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最后审议 | |
| ↓ | |
| 正式登记 | |
一个国家需要首先对本国有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出一份详细的目录。这被称为预备名单,没有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不能进行申报。然后该国可以从预备名单中筛选出一处遗产,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遗产中心会对如何准备一份详尽的提名表提供建议和帮助。
提交给世界遗产中心的提名表会被国际古蹟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这两个机构独立地审核。之后评估报告被送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被提名的遗产录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时候,委员会会延期作出结论并要求会员国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处遗产需要满足以下十个条件之一方可被录入世界遗产。 提名的遗产必须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 (1) 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
- (2) 在某期间或某种文化圈里对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之发展有巨大影响,促进人类价值的交流。
- (3) 呈现有关现存或者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文明的独特或稀有之证据。
- (4) 关于呈现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建筑类型,或者建筑及技术的组合,或者景观上的卓越典范。
- (5) 代表某一个或数个文化的人类传统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范-特别是因为难以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处于消灭危机的场合。
- (6) 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的传统、理念、信仰、艺术及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连结(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基准应最好与其他基准共同使用)。
- (7)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与美学重要性的自然现象或地区。
- (8) 代表生命进化的纪录、重要且持续的地质发展过程、具有意义的地形学或地文学特色等的地球历史主要发展阶段的显著例子。
- (9) 在陆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的演化与发展上,代表持续进行中的生态学及生物学过程的显著例子。
- (10) 拥有最重要及显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态栖息地,包含从保育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符合普世价值的濒临绝种动物种。
以上1~6是判断文化遗产的基准,7~10是判断自然遗产的基准。
大多数已登录的世界文化遗产都满足以上的多款基准条例,少数只满足基准6的世界遗产是:原子弹爆炸圆顶屋(日本),格雷岛(塞内加尔),奥斯威辛集中营(波兰)等。全部的6项文化遗产基准都达到的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敦煌莫高窟(中国)和威尼斯(意大利),以及自然文化遗产的泰山(中国)一处。
多数世界自然遗产都能满足上面多项基准条款,其中全部的4项判断基准都达到的有:大堡礁(澳大利亚),次南极群岛(新西兰),姆禄国家公园(马来西亚),卡耐马国家公园(委内瑞拉),贝加尔湖(俄罗斯),中国南方喀斯特以及三江并流等。
[编辑] 统计與紀錄
至2011年6月的第35届世界遺產年會之前,世界上共有世界遗产936项,其中文化遗产725项,自然遗产183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8项。总共有188个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国中的153國拥有世界遗产。[1](说明:有1项位于主权有争议的耶路撒冷,由約旦代為申請列入)。
[编辑] 各洲世界遗产數
| 区域 | 文化 | 自然 | 双重 | 合计 |
|---|---|---|---|---|
| 非洲 | 46 | 35 | 4 | 85 |
| 阿拉伯國家 | 63 | 4 | 2 | 69 |
| 亚洲和太平洋地區 | 143 | 53 | 9 | 205註1 |
| 歐洲和北美洲 | 407 | 68 | 11 | 486註2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90 | 36 | 3 | 129 |
| 合計 | 749 | 196 | 29 | 974 |
[编辑] 各國世界遗产数
[编辑] 紀錄
- 最北的世界遗产:弗兰格尔岛自然保护区(N71 11)
俄罗斯 - 最南的世界遗产:麦夸里岛(S54 35)
澳大利亚 - 最高的文化遺產建築:巴黎,塞纳河沿岸的艾菲爾鐵塔(法國)
- 第一個被除名的世界遺產:阿拉伯羚羊保護區(阿曼,1994-2007)
- 第一個被除名的自然遺產:阿拉伯羚羊保護區(阿曼,1994-2007)
- 第一個被除名的文化遺產:德累斯顿易北河谷(德國,2004-2009)
- 首個爆發嚴重主權衝突的世界遺產:柏威夏寺(柬埔寨/泰國)
- 橫跨最多國家的世界遺產:斯特魯維測地弧(由芬蘭、白俄羅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挪威、摩爾多瓦、俄羅斯、瑞典、烏克蘭共10國擁有)
- 目前唯一未明確標示所在國的世界遺產:耶路撒冷老城及其城墙(由約旦代為申報)
- 首個被國家政府破壞的世界遺產:巴米揚谷的文化景觀和考古遺址(由當時阿富汗的塔利班政府所毀)
- 濒危世界遗产最多的國家:剛果民主共和國
[编辑] 世界遗产列表
[编辑] 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
| 会议 | 年 | 日期 | 主办城市 | 国家 |
| 1 | 1977年 | 6月27日-7月1日 | 巴黎 | |
| 2 | 1978年 | 9月5日-8日 |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 |
| 3 | 1979年 | 10月22日-26日 | 开罗和卢克索 | |
| 4 | 1980年 | 9月1日-5日 | 巴黎 | |
| 5 | 1981年 | 10月26日-30日 | 悉尼 | |
| 6 | 1982年 | 12月13日-17日 | 巴黎 | |
| 7 | 1983年 | 12月5日-9日 | 佛罗伦萨 | |
| 8 | 1984年 | 10月29日-11月2日 | 布宜诺斯艾利斯 | |
| 9 | 1985年 | 12月2日-6日 | 巴黎 | |
| 10 | 1986年 | 11月24日-28日 | 巴黎 | |
| 11 | 1987年 | 12月7日-11日 | 巴黎 | |
| 12 | 1988年 | 12月5日-9日 | 巴西利亚 | |
| 13 | 1989年 | 12月11日-15日 | 巴黎 | |
| 14 | 1990年 | 12月7日-12日 | 班芙 | |
| 15 | 1991年 | 12月9日-13日 | 迦太基 | |
| 16 | 1992年 | 12月7日-14日 | 圣菲 | |
| 17 | 1993年 | 12月6日-11日 | 卡塔赫纳 | |
| 18 | 1994年 | 12月12日-17日 | 普吉 | |
| 19 | 1995年 | 12月4日-9日 | 柏林 | |
| 20 | 1996年 | 12月2日-7日 | 梅里达 | |
| 21 | 1997年 | 12月1日-6日 | 那不勒斯 | |
| 22 | 1998年 | 11月30日-12月5日 | 京都 | |
| 23 | 1999年 | 11月29日-12月4日 | 马拉喀什 | |
| 24 | 2000年 | 11月27日-12月2日 | 凯恩斯 | |
| 25 | 2001年 | 12月11日-16日 | 赫尔辛基 | |
| 26 | 2002年 | 6月24日-29日 | 布达佩斯 | |
| 27 | 2003年 | 6月30日-7月5日 | 巴黎 | |
| 28 | 2004年 | 6月28日-7月7日 | 苏州 | |
| 29 | 2005年 | 7月10日-17日 | 德班 | |
| 30 | 2006年 | 7月8日-16日 | 维尔纽斯 | |
| 31 | 2007年 | 6月23日-7月3日 | 基督城 | |
| 32 | 2008年 | 7月2日-10日 | 魁北克市 | |
| 33 | 2009年 | 6月22日-30日 | 塞维利亚 | |
| 34 | 2010年 | 7月25日-8月3日 | 巴西利亞 | |
| 35 | 2011年 | 6月19日-29日 | 巴黎 | |
| 36 | 2012年 | 6月24日-7月6日 | 聖彼得堡 | |
| 37 | 2013年 | 6月17日-6月27日 | 金边 |
[编辑] 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
[编辑]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質文化遺產(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並不包括在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範疇內,它們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兩項不同的計畫,互不相屬。中文媒體提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屢屢誤稱為世界遺產,實在不應混淆而論。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 (英文) (法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官方網站)
- (英文) (法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官方網站)
- (中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
- (中文) 中華世界遺產協會
- (中文) 世界遺產迷蹤
- (中文) 世界遺產雜誌
- (中文) 世界遺產旅遊博覽會
- (英文)UNESCO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内有多种语言版本的世界遗产公约全文提供下载。
-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