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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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又可稱文化資產、文化財產或文化財,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並經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或登錄之物品。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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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文化遗产 [编辑]
“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书籍、书法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 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无形文化遗产 [编辑]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東亞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编辑]
中華民國(臺灣)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制定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法律來保護文化資產。相關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各類業務整合)與農委會(自然景觀),在地方的主管機關則為各地方政府的文化局(處)、農業局(處)、觀光局(處)等單位。[1]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過,1991年、2007年兩次修正、2002年修訂[2]),於1985年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並於2002年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向各地方政府發佈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3]。
參考資料 [编辑]
- ^ 張玉璜(主編),《文化性資產清查操作參考手冊》,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2008年12月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 ^ 中國世界遺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