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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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的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审判机关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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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其中,第(二)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组织结构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等)。
管辖 [编辑]
在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其中,第(一)项“法律规定由它管线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刑事诉讼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后)第二十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依据1997年宪法第17条修正案及1997年新刑法颁布,“反革命案件”事实上已不存在)
-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重大涉外案件;
-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 [编辑]
由于中国的国情,各级法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的领导[1]。
参考文献 [编辑]
- ^ 天津高院首次披露陈良宇案审理内情体现公正该案是在天津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专门审理的。在程序、实体和证据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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