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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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Rape),又称強暴、性侵、强制性交,是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1]的犯罪。强奸的受害和加害者皆不分男女,在传统的观念里一般男性是施暴者、女性是受害者,但亦有完全相反的情況。據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在美國,91%的強姦受害人為女性,9%的受害人為男性;加害人中,有99%的強姦者為男性。[2]戴諾夫氏(Denov)在2004年時表示社會對性侵犯案件的女性加害者的問題的態度「指出了拒絕承認女性亦可能成為性侵犯加害者的這種廣泛存在的看法,會使得這問題的真實狀況變得晦澀不明。」[3]
在美國,80%的強姦與性侵犯受害者的年紀在30歲以下,15%的年紀在12歲以下;而年紀介於12至34歲間的有最高的風險淪為受害者。[4]
依據對黑猩猩的演化研究指出,強姦在古老社會中極可能具有實際的社會功能,現存男性強姦行為,可能是演化論中烙印在基因中尚未被徹底汰除的行為模式。[5]
強姦可能在事實上相當地普遍,像例如根據美國司法部的《美國民眾的犯罪受害情況》(Criminal Victim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這份文獻顯示,在2005年時,有191,670人被回報受到強姦或性侵犯。[6]在美國,每六名女性和每三十三名男性中,就有一人曾遭到他人強姦或意圖強姦(據科羅拉多反性侵犯聯盟〔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Sexual Assault〕之資料所示)。[7]美國司法部的統計資料有提及與犯罪受害人的種族,但只有提及白人和黑人受害的狀況,其中西裔白人和非西裔白人的資料是混合的。據其內容所示,在2006年時,有194,270名白人和17,920名黑人遭受強姦或性侵犯[8]。在澳大利亞,有大約130萬名女性和362,400名男性曾在15歲後遭遇性侵犯,也就是說,澳洲每6名女性和每20名男性中,就有—人曾在15歲後遭遇性侵,年輕人較容易遭遇性侵;此外,有約一百萬名澳洲女性和約337,400名澳洲男性曾在15歲前遭遇性侵[9]。
據澳洲的一項資料顯示,強姦的偽報率約為2%-7%,並不會高於其他種類的犯罪[10]。
目录 |
定義 [编辑]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
由於生理上的特點,男性陰莖須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陰道內與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強姦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或男子在未經許可下強行與另一男子發生肛交。或者女子与被强行弄勃起或半勃起状态的男性性交。
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發生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2012年FBI将强奸的定义从1927年定下的“用武力且违反女性意志地获得其肉体”变为“未经对方同意用任何身体部分或器物穿入阴道或肛门,或未经对方同意用性器官穿入对方口腔”。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将之定义为“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穿入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輕微與否。”[11]
定义差异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12]法律規定,只需要滿足“強行進行性接觸”這一定義,即構成強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13]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但在中国发生过多起同性强奸和男性遭到女性强奸的事件,由于强奸的客体在法律中被局限于“妇女”和“幼女”,公安部门往往难以对其立案。在个别同性强奸的极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另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來源請求]則只承認“強迫對方發生陰道性行為”才是強姦,一般的性接觸或口交不算強姦; 很多文艺作品为了获得表现力而描写女性被强奸时挣扎哭叫甚至反而得到快感。实际上出于恐惧,相当多的强奸案例中女方动弹不得。
分類 [编辑]
依性別區分 [编辑]
依照施暴者與受害者的性別,主要區分成如下種類:
男性強姦女性 [编辑]
男性強姦女性的比例較高,據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統計,在美國,91%的強姦受害人為女性,9%的受害人為男性;加害人中,有99%的強姦者為男性。
另根據澳洲的一項資料顯示,在澳洲,強姦者多為男性,被強姦者多為女性,96%的被強姦者為女性,強姦者的年紀分佈於所有的年齡層,但最多數的為17-30歲者。[14]
男性強姦男性 [编辑]
在軍隊、男子監獄等男性為主的團體裡,因缺乏情慾發洩的管道,比較容易發生男性強姦男性的狀況。男性之間的性交多採用肛交或口交的方式;其中前者特別稱之為雞姦。
女性強姦男性 [编辑]
女性強姦男性較為罕見,但亦偶有所聞。女性施暴者除了使用各種異性性交方式外,亦有借助特殊工具對受害者進行肛交,例如使用假陰莖或穿戴式假陰莖。
巴布亞紐幾內亞基里维纳群岛有一個女人强暴男人的傳統节日,名叫“甘薯节”。在節日中該地的外族男性有可能會被女性輪姦,但對於當地女性而言绝不会影响任何人的感情与婚姻,她們纯粹是为了好玩。[15][16][17][18]
俄羅斯卡盧加一名女性理髮師強姦並禁錮了入屋的劫匪3天。[19]
南非有一案例是一名男子遭到四名女子強姦。[20]動機可能是因為想傳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中國明代的《拍案驚奇》裏有多個女姦男的故事。近年來曾有三富婆強姦年輕人直至男方喪失生育能力,又有一事件是女老闆夥同女友強暴公司職員以至於該職員痛不欲生[21]。
曾經在美國有多宗案件是關於男學生被女教師強姦或誘姦[22][23][24][25][26][27],其中一宗更被重判20年[27]。比較矚目的是Debra Lafave的案件,獲減刑協議,被判在家監禁3年和緩刑7年[28]。另外有些事件是男性被同性㚻姦[29]。
女性強姦女性 [编辑]
由於缺乏插入的性器官,女性強姦女性必須借助其他工具,例如假陰莖或穿戴式假陰莖;亦有僅使用指交者。
轮奸 [编辑]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有時候一對夫婦或情人也會共同進行強姦。[30]
其它分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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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奸的方式、强奸的场所或强奸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强奸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拘禁强奸 [编辑]
将受害者非法拘禁,供犯罪者长期满足性欲的强奸行为。[來源請求]
约会强奸 [编辑]
在社交场合发生的强奸。例子有受害人被恋人、认识的人或互联网的网友在约会场合强奸。
监狱强奸 [编辑]
指受害者在监狱中被其他犯人或监狱工作人员强奸的事件。
战争强奸 [编辑]
在战争中发生的强奸事件。历史上,女性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成吉思汗作战时候说:“人生最大之乐,即在胜敌、逐敌、夺其所有,见其最亲之人以泪洗面,乘其马,纳其妻女也。”[31]二戰期間蘇聯紅軍曾經強姦德國婦女200萬以上,其中有些更是被人輪姦[32]。朝鲜战争期间志愿军也有若干人员犯下强奸。[33]
加害者與受害者特徵 [编辑]
加害者看起來與常人無異,且可能來自任何背景與年齡;多數情況下,加害者認識受害者;同時任何背景、任何年齡的女性,不論是否為「良家婦女」,都有可能淪為受害者。[10]
历史 [编辑]
古罗马 [编辑]
在罗马男人看来,妻子只是丈夫的财物和女奴隶的头领。强奸并不看作是男人对女人的伤害行为,而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财产盗窃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钱赔偿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亲来抵罪。[34]
古代日耳曼国家 [编辑]
日耳曼人实行一夫一妻制,买卖婚姻,男性拥有家长权。但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长女也可以继承家族的权力和财产。强奸(rape:强奸,强夺,洗劫,破坏)被视为一种抢夺女性和侵犯家庭的严重犯罪行为,罪犯通常会被处死,但贵族可以缴纳罚金抵罪。[35]
古代中国 [编辑]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被看成男性的附属品。男子可以三妻四妾、买春嫖妓,女子却被要求对丈夫忠诚。封建社会后期女性地位更加低下,连丈夫死后改嫁的女人都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迫害。所以女子遇到强奸一般都拼命反抗,以免失身嫁不出去或被丈夫抛弃。[36]
强奸伤害 [编辑]
由于强奸是一种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暴力行为,所以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也會造成心理上的傷害。
强奸伤害分为以下數种:
- 受害者挣扎反抗遭到殴打造成的伤害。
- 强奸本身对受害者性器官的伤害。
阴道实际上是一个封闭空间,平时阴道壁是彼此紧贴的。女性在高度性兴奋的情况下阴道才会舒张并分泌体液,以利于性交。如果在没有性兴奋时阴茎强行插入,女性不但没有快感反而会感到疼痛。女子被多人轮奸或被强奸时年龄较小、生殖器官发育不成熟时,阴道壁可能会破裂出血,造成性器官损伤。[37]
法律 [编辑]
未成年人法规 [编辑]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齡以下之人發生性關係[1],不管其是否自願,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齡以下的男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此亦有所規定,其更將之分為「對14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和「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而課以不同程度的刑罰[38]。另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進一步針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罰。
伊斯蘭教國家 [编辑]
在有些伊斯兰的国家会根据《古兰经》,对犯强奸罪的人(无论男方是否已成年),都会被处以石刑。而女方主动与男方通奸并已经成年的,也会被处以石刑(通常判決會傾向認定女方通姦,而非男方強姦),如果女方未成年的,则会被鞭打100下。[來源請求]
婚内强奸 [编辑]
在古代社会,妻子理所当然是丈夫的家庭成员。她只是男性的私有财产和繁殖后代的工具,因此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在大陆闻所未闻,而近年来,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对于发生的类似案情的判决,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中華民國 [编辑]
就中華民國刑法的部份,過去舊法時代對於配偶是否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曾經存在有正反兩說,故中華民國刑法於1999年修正時加入了第229條之1,肯認對於配偶亦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可能,惟對於配偶犯強制性交罪需告訴乃論,以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39]
美國 [编辑]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美国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规定。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国第一个婚内强奸的判决。1984年9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威廉· 里德14年监禁,原因是被告结婚后长期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婚内强奸罪。
英國 [编辑]
1991年10月23日,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已经撤消“婚姻同意/权利”,有权控告丈夫强奸。英国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伴侶。”
著名案例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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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斯史學家拉施特·哀丁撰寫《史集》:“成吉思汗一日问那颜不儿古赤,人生何者最乐。答曰:‘春日骑骏马,拳鹰鹘出猎,见其搏取猎物,斯为最乐。’汗以此问历询不儿古勒等诸将,诸将所答与不儿古赤同。汗曰:‘不然。人生最大之乐,即在胜敌、逐敌、夺其所有,见其最亲之人以泪洗面,乘其马,纳其妻女也。’”
- ^ 安東尼·比弗:《柏林:一九四五年淪陷》
- ^ “十一万人的志愿军后勤部队中,从1952年一月到十一月中,共发生自杀一百零九人,自伤的三十九人,逃亡的六百八十七人,汽车肇事压死的八十一人,压伤的九十四人,误伤的一百零八人,强奸的四十一人,通奸的五百一十四人,鸡奸的一百五十人。”金盾出版社1986年7月1版《抗美援朝战争后勤经验总结 资料选编综合类下册》,P427
- ^ 《罗马法概论》,作者:(英)尼古拉斯 著,黄风 译,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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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四史》,作者:中华书局编辑部,出版社:中华书局,出版时间:2000-1-1
- ^ 《性暴力受害者法医学监护指南》,作者:世界卫生组织 编著,出 版 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12-1
- ^ 〈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
- ^ 本條之立法理由為:「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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