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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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是一種以出售性交、口交、手淫等有性器官接觸的服務,以賺取金錢、珍品或交換服務等,有偿的性行为。提供這類性服務的行業俗稱「賣淫」,從事者依其性別,稱為「妓女」或「男妓」;以金錢換取此類性服務的行為俗稱「買春」或「嫖妓」,進行者俗稱「嫖客」,以男性居多。此外,也存在著「援助交際」等非職業性的性交易型態。
目录 |
[编辑] 性交易的形式
[编辑] 應召
『老鴇』(The Procuress), Dirck van Baburen繪於1622年
[编辑] 結合娛樂休閒
[编辑] 結合影視媒體
[编辑] 援助交際
[编辑] 性交易在世界各地的社會及法律地位
[编辑] 歐洲
[编辑] 荷蘭
荷兰性服务业合法化后,一开始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现象,常为性服务业合法化倡导者所提及。 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但目前已经出现黑道势力其中扩张的情形,贩毒或买卖人口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荷兰已开始筹划缩减性专区。
[编辑] 德國
[编辑] 瑞典
瑞典,賣淫並不違法,但買春卻是違法行為。
[编辑] 亞洲
[编辑] 中国大陆
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不久,中共政府就着手进行了一系列行动,据称[谁?]旨在1960年代初在中国大陆根除卖淫业;但於改革開放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嚴禁的「黃、賭、毒」及營利性陪侍死灰復燃,各地酒店、宾馆、KTV普遍存在色情服务或陪侍現象,其中不少有地方政府中的人暗中支持。
[编辑] 香港
香港,有協議的賣淫(「一樓一鳳」)並不違法,但買春(問價),或操控性工作者(「扯皮條」)卻是違法行為。
[编辑] 日本
[编辑] 中華民國(台灣)
100年11月06日之前台灣罰娼不罰嫖,法律不允許色情業,也反對罰娼,而罰娼已經被判定違憲。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根據釋字第666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而大法官限期二年修法期限前,立法院通過修法,社維法修正後改為在「性交易專區內娼嫖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但目前尚未有縣市設立專區。
[编辑] 孟加拉
孟加拉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裁定卖淫合法,成为伊斯兰国家中少数几个允许卖淫的国家之一。
[编辑] 註腳
[编辑]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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