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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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英語:sexual harassment)指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这会引起對方的不悅感。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
性騷擾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人際關係受阻,職場地位受歧視待遇。
在很多國家,性騷擾是一種不法的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常見於職場性騷擾,例如上司對下屬性騷擾,同事性騷擾。
受性騷擾迫害的受害者也有可能為保全人際關係,強忍不悅感,不做反抗,釋放錯誤訊息,導致加害者得寸進尺。 感受到性騷擾時,當下表態制止騷擾行為,釋放正確訊息,才是明智之舉。
目录 |
中華民國之法律 [编辑]
中華民國法律中與性騷擾有關的主要有三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目的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適用於雇主與受僱者之間(含軍公教)於執行職務時之情形。
- 《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為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適用於教職員與學生或學生與學生之間之情形。
- 《性騷擾防治法》:目的為防治單純性騷擾。
工作場所性騷擾 [编辑]
由於民法對侵權行為之規範未必能解決當事人在工作中的利益衝突,也是因為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還牽涉到雇主的責任。因此許多國家將工作場所性騷擾與單純性騷擾區分開來。
各地情形 [编辑]
- 德國:於1994年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人保護法」。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很廣,只要是受僱人人格尊嚴受屈辱就算。
- 美國:行政管理方面有機會均等委員會於1980年發布之指導,而聯邦法院在判例中確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違反公民權法第七條,並且在1986年確定「有報酬」與「敵意工作環境」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美國方面的定義較德國嚴謹,相關制度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勞動省於1998年公佈的指導方針,將工作場所性騷擾分為「對價型」與「環境型」兩類,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但不同的是保護對象限為女性受僱者。法律方面則是以民法之侵權行為之規定為主。[1]
- 在台灣,2002年公佈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2]。2013年1月台北國際電玩展爆發女模被逼迫當眾把內衣脫掉,律師謝庭恩表示已構成性騷擾[3][4][5]。
- 在香港,香港法例《性別歧視條例》定義,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這些行為是預期被騷擾者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涉及性的行徑。在工作地點,對某人營造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亦屬於性騷擾。性騷擾與非禮有別,前者在香港等同欠債或違約,是民事法類型。[6][7]
- 在中国大陆,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 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 余慧君。《兩性工作平等法》。台北:蔚理。2002。60-6頁。ISBN 957-8718-16-0
- ^ 余慧君。2002。106-7頁。
- ^ 套裝變低胸! 電玩女模遭喝斥「脫內衣」
- ^ 當眾被叱脫內衣 長腿電玩女模換低胸服訴委屈
- ^ 電玩女模 當眾被叱脫內衣
- ^ 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明報》 2011年9月12日
- ^ 頭條日報2009年8月24日第8頁《法理之間》- 非禮與性騷擾的異同
外部鏈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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