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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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合
同性婚姻

荷兰2001年4月1日
比利时2003年1月30日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
南非2006年12月1日
挪威2009年1月1日
瑞典2009年5月1日

國內部分區域

美国的以下诸州:
麻州2004年5月17日
康州2008年11月12日
愛荷華州2009年4月27日
緬因州2009年5月6日
佛蒙特州2009年9月1日
新罕布什爾州2010年1月1日

曾獲法律承認

美国加州通过修宪禁止

部分认可同性婚姻

阿魯巴(只承認荷蘭)、 以色列荷屬安的列斯(只承認荷蘭)、 美国紐約州华盛顿特区

民事結合註冊伴侶

安道爾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 格林蘭、 冰島盧森堡紐西蘭斯洛文尼亞瑞士英國烏拉圭、 匈牙利

國內部分區域

阿根廷布市內省里市卡鎮
澳大利亞首都, 塔州, 維州
墨西哥科州墨城
美國加州哥倫比亞夏威夷緬州馬州新罕新澤西俄州華盛頓

部分认可民事结合

曼島

普通法婚姻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西克羅埃西亞哥倫比亞以色列葡萄牙

同性婚姻
討論中

澳大利亞中國大陸歐盟愛沙尼亞法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尼泊爾紐西蘭菲律賓葡萄牙瑞士英國台灣美國 (加州科州哥倫比亞緬州馬州明州新罕新澤西紐約羅州

民事結合及註冊伴侶關係
討論中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西智利哥斯大黎加古巴厄瓜多歐盟愛沙尼亞法羅群島匈牙利義大利愛爾蘭新澤西列支敦斯登美國夏威夷依利諾新墨內華達華盛頓威州

參見

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大事紀
民事結合同居伴侶註冊伴侶
各國同性婚姻

LGBT主題
      

同性婚姻同志婚姻英文same-sex marriagegay marriage),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间由法律或社會承認並保護的婚姻關係。

目录

[编辑] 名稱與概念

基督教傳統比較悠久的西方國家,婚姻做為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institution)除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時具有宗教意義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現代政教分離國家,兩層概念分屬國家教會的管轄範圍;在同一個國家,某些婚姻,例如異教徒、不同種族、同性之間等的婚姻,可能僅由國家或教會一方承認,但另一方不承認,或者某些教會承認但某些教會不承認。在保守宗教人士的政治勢力較為強大的地方,由於反對將同性婚姻稱為「婚姻」,法律採用「民事結合」的名稱。有學者如Alan Dershowitz提議,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義,而民事意義的婚姻,無論異性或同性,一律改稱「民事結合」,但保守人士認為,將婚姻等同於民事合約本身,就是對婚姻的威脅。

與同性婚姻有關的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包括:

  • 民事结合(civil union):通常在權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沒有婚姻的名分;目前沒有國家提供異性之間的民事結合。
  • 同居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或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於婚姻的權利。在有些國家或司法區域,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註冊為同居伴侶。

在可以註冊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司法區域,同性婚姻的伴侶可以舉行婚禮。但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方,類似婚禮的儀式稱為「承諾儀式」(commitment ceremony),雙方藉此確立兩人關係,互相承諾履行婚姻義務,但這種關係不被法律承認或保護,沒有家庭(如子女的監護權)、财产(如共同財產稅務繼承)、社会(如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權利。

[编辑] 歷史與現狀

各國法律認可同性戀現狀
同性戀合法      承認並登記同性婚姻關係      承認外國或外州的同性婚姻關係但在本國不登記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      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同性戀非法      小額罰款      大額罰款      終身監禁      死刑      缺少資料
歐洲同性結合關係法律的現狀      承認同性婚姻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承認普通法婚姻      法案考慮中      不承認或現狀未知      禁止同性婚姻
美國同性結合關係法律的現狀      同性婚姻      等同或類似婚姻的民事結合      有部份婚姻權利的民事結合      承認外國或外州的同性婚姻      對同性婚姻或結合無特別禁止或承認      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憲法禁止同性婚姻      憲法禁止同性婚姻及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2001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來,已有八個國家及五個美國的州(美國由各州自主管轄婚姻事務)先後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依時間順序,這些國家或州分別為:荷蘭比利時馬薩諸塞州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康乃狄格州瑞典愛荷華州佛蒙特州。同性婚姻權利在加利福尼亞州被認可後又由憲法修正案剝奪,有關修正案正在違憲審查中;尼泊爾最高法院已做出判決,但相應的立法程序仍在進行中。

此外,十六個國家及五個國家內的司法區域承認「民事結合」,在權利與義務上與傳統婚姻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不稱作「婚姻」;六個國家及一個美國的州承認其他司法區域的同性婚姻,但在本國或本州仍不予登記。另外,在幾十個國家及美國多個州,有關同性婚姻的政治與法律辯論正在進行中。

[编辑] 爭議

同性婚姻目前是引起諸多政治法律爭論的話題。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認為無論異性戀同性戀,婚姻權是基本人權之一。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則多根據傳統宗教觀念來提出反對。

[编辑] 對傳統婚姻與傳統家庭的衝擊

傳統上,婚姻多是一男一女遵照社會風俗或法律所建立的關係,並用做鼓勵生育的社會或法律工具。在某些社會,傳統上也曾經有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婚姻形式。傳統家庭則是以傳統婚姻為基礎的社會單位。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認為同性婚姻會衝擊傳統婚姻,因為同性婚姻與同性家庭改變了婚姻與家庭的傳統定義。他們沒有解釋他人結婚與否,為什麼會對自己的婚姻有影響。

[编辑] 後代培養

一些保守社會團體或宗教组织认为,同性婚姻由於是男男或女女的結合,本身無法生育子女;如果他們領養孩子,將會教導孩子同性戀異性戀是平等的。某些組織甚至認為,這些兒童在同性戀家庭中成長,如果本來是異性戀,有可能會被培養成同性戀。事實上,性位向是相當根深蒂固的,不是可以隨便變化的。也有人指出,同性戀孩子在異性戀家庭與環境中長期耳濡目染,並沒有被變成異性戀,為什麼異性戀孩子在同性戀家庭中就會被變成同性戀。研究顯示,由兩個媽媽或兩個爸爸培養的孩子,跟由一對夫婦培養的孩子在各方面並沒有區別。[1][2][3]

[编辑] 經濟影響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指出,由於同性婚姻的家庭無法繁衍下一代,在以同性婚姻為主流的國家將會面對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和生產力下降的問題。然而,同性戀在人群中的比例只有5-10%,同性婚姻永遠不會成為主流;一些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並沒有反對不能生育或不想生育的夫婦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同性家庭也通過領養或生殖技術培育下一代。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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