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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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合
认可同性婚姻
(生效日期)

紐西蘭(2013年8月19日)
烏拉圭(2013年8月1日)
法國(2013年5月18日)
巴西(2013年5月16日)
丹麥(2012年6月15日)
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
冰岛(2010年6月27日)
葡萄牙(2010年5月17日)
瑞典(2009年5月1日)
挪威(2009年1月1日)
南非(2006年12月1日)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比利时(2003年6月1日)
荷兰(2001年4月1日)

國內部分區域(生效日期)

墨西哥
金塔納羅奧州
墨西哥城(2010年3月4日)
美国
明尼蘇達州(2013年8月1日)
羅德島州(2013年8月1日)
特拉華州(2013年7月1日)
馬里蘭州(2013年1月1日)
緬因州(2012年12月29日)
華盛頓州(2012年12月6日)
印第安蘇庫米希(2011年8月1日)
纽约州(2011年7月24日)
哥倫比亞特區(2010年3月3日)
新罕布什爾州(2010年1月1日)
佛蒙特州(2009年9月1日)
印第安柯奇爾族(2009年5月)
艾奥瓦州(2009年4月27日)
康涅狄格州(2008年11月12日)
麻薩諸塞州(2004年5月17日)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荷属加勒比海(限于荷蘭登记)
以色列
墨西哥(限于墨西哥城登记)
加州(限于8号提案之前登记)

LGBT主題

同性戀婚姻,或同性婚姻同志婚姻是指生理性別性別認同相同的兩人之间的婚姻關係,目前全球有15個國家提供全國性同性婚姻。

目录

名称与概念[编辑]

基督教傳統較悠久的國家,婚姻做為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除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時具有宗教意義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現代政教分離國家,兩層概念分屬國家教會的管轄範圍;在同一個國家,某些婚姻,例如異教徒、不同種族、同性之間等的婚姻,可能僅由國家或教會一方承認,但另一方不承認,或者某些教會承認,但某些教會不承認。由於保守宗教人士反對將同性婚姻稱為「婚姻」,法律採用「民事結合」的名稱。有學者如Alan Dershowitz提議,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義,而民事意義的婚姻,無論異性或同性,一律改稱「民事結合」,但保守派人士認為,將婚姻等同於民事合約本身,就是對婚姻的威脅。

大部分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並判定同性戀行為為有罪。在伊斯蘭國家伊朗茅利塔尼亞沙烏地阿拉伯蘇丹葉門,同性戀會被處以死刑。而奈及利亞索馬里的部分地區亦執行此法。而雞姦的懲罰於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處理手法,部分人會被處以死刑,而部分人則會被監禁。而部分相對較世俗化的國家雖然人口以穆斯林為主,但不依上述手法處理。如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約旦土耳其[1]

與同性婚姻有關的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包括:

  • 民事结合:通常在權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沒有婚姻的名分。
  • 同居或注册伴侣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於婚姻的權利。在有些國家或司法區域,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註冊為同居伴侶。

在可以註冊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司法區域,同性婚姻的伴侶可以舉行婚禮。但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方,類似婚禮的儀式稱為「承諾儀式」,雙方藉此確立兩人關係,互相承諾履行婚姻義務,但這種關係不被任何法律承認或保護,沒有家庭(如子女的監護權,部分同性伴侶會領養子女)、财产(如共同財產、稅務繼承)、社会(如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權利。

歷史與現狀[编辑]

各國法律認可同性戀現狀
同性戀合法
  承認並登記同性婚姻關係
  承認外國或外州的同性婚姻關係但在本國不登記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
  不提供任何同性關係的註冊登記
同性戀非法
  法律规定惩罚,但实际上未实行
  轻度处罚
  重度处罚
  終身監禁
  死刑
歐洲同性結合關係法律的現狀
  承認同性婚姻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承認普通法婚姻
  法案考慮中
  不承認或現狀未知
  禁止同性婚姻
美國同性結合關係法律的現狀
  同性婚姻
  等同或類似婚姻的民事結合
  有部份婚姻權利的民事結合
  承認外國或外州的同性婚姻
  對同性婚姻或結合無特別禁止或承認
  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憲法禁止同性婚姻
  憲法禁止同性婚姻及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2001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來,全球已有15個國家全國性、美國12個州與首都(美國由各州自主管轄婚姻事務)及墨西哥首都均先後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依時間順序,這些國家或州/地區分別為:荷蘭比利時馬薩諸塞州西班牙加拿大南非康涅狄格州挪威艾奧瓦州瑞典佛蒙特州新罕布什爾州華盛頓特區墨西哥城葡萄牙冰島阿根廷纽约州丹麦華盛頓州緬因州馬里蘭州烏拉圭新西兰法國[2][3]特拉华州羅德島州明尼苏达州巴西。同性婚姻權利在加利福尼亞州被認可後又由法院剝奪,有關修正案正在違憲審查中;此外,亞洲地區率先審議同性婚姻的尼泊爾最高法院已做出判決,但相應的立法程序仍在進行中,而越南目前也正在凌聚社會共識來推動同性婚姻法案。

此外,十九個國家及四個國家內的司法區域承認「民事結合」,在權利與義務上與傳統婚姻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不稱作「婚姻」;六個國家及一個美國的州承認其他司法區域的同性婚姻,但在本國或本州仍不予登記。另外,在幾十個國家及美國多個州,有關同性婚姻的政治與法律辯論正在進行中。

2013年1月13日,數十萬人匯聚法國首都巴黎街頭遊行,抗議政府準備通過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以及同性戀家庭領養孩子合法化的法律。抗議組織者稱,周日共有80多萬人參與了遊行示威活動;很多抗議者更是有組織地乘坐列車和巴士來到巴黎。 巴黎警方統計數字稱遊行抗議者人數約為34萬;去年11月一個類似的遊行吸引了約十萬參與者[4]。然而在這之後,法國國民議會旋即於2月12日通過同志可合法結婚並領養子女的法案,4月11日,參議院又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中最重要的第一條,即贊成同性戀伴侶可與異性戀一樣享有結婚的權利,一旦程序完成,將使法國成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爭議[编辑]

同性婚姻目前是引起諸多政治法律宗教爭論的話題。1948年,聯合國大會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並未將「同性」婚姻包含在內[5],致使一些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主張將同性婚姻排除於人權的範圍之外。然而,五、六十年來,關於性別與婚姻觀念已有所改變,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認為,無論異性戀同性戀,婚姻權都應該是基本的人權之一。

傳統婚姻與傳統家庭[编辑]

宗教份子與保守派反對同性婚姻,是基於傳統婚姻大多是由一男一女遵照社會風俗或法律所建立的關係,並做為鼓勵生育的社會或法律工具。然而,隨著各地的自然環境與社會制度不同,男女之間在數量上或有不同,除了一夫一妻之外,在某些地方,傳統上也曾經有一男多女一女多男的婚姻形式,至於中國,過去則多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如:大清律法)。

然而在日心說(宗教、天文)、演化論(宗教、生物)、奴隸制度(社會)、君主獨裁(政治)、封建制度(經濟)都可被討論、改革的今日,各種制度隨著時代不同而有所調整,也是頗為常見的。

經濟影響[编辑]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指出,由於同性婚姻的家庭無法繁衍下一代,因此以同性婚姻為主流的國家,將會面對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和生產力下降的問題。然而,同性戀在各國人口的比例大多不到10%,對於人口趨勢的影響相對有限,故此說也大有疑義。

參考文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