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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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合
认可同性婚姻
(生效日期)

紐西蘭(2013年8月19日)
烏拉圭(2013年8月1日)
法國(2013年5月18日)
巴西(2013年5月16日)
丹麥(2012年6月15日)
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
冰岛(2010年6月27日)
葡萄牙(2010年5月17日)
瑞典(2009年5月1日)
挪威(2009年1月1日)
南非(2006年12月1日)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比利时(2003年6月1日)
荷兰(2001年4月1日)

國內部分區域(生效日期)

墨西哥
金塔納羅奧州
墨西哥城(2010年3月4日)
美国
明尼蘇達州(2013年8月1日)
羅德島州(2013年8月1日)
特拉華州(2013年7月1日)
馬里蘭州(2013年1月1日)
緬因州(2012年12月29日)
華盛頓州(2012年12月6日)
印第安蘇庫米希(2011年8月1日)
纽约州(2011年7月24日)
哥倫比亞特區(2010年3月3日)
新罕布什爾州(2010年1月1日)
佛蒙特州(2009年9月1日)
印第安柯奇爾族(2009年5月)
艾奥瓦州(2009年4月27日)
康涅狄格州(2008年11月12日)
麻薩諸塞州(2004年5月17日)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荷属加勒比海(限于荷蘭登记)
以色列
墨西哥(限于墨西哥城登记)
加州(限于8号提案之前登记)

LGBT主題
歐洲同性結合關係現狀
  承認同性婚姻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承認普通法婚姻
  法案考慮中
  不承認或現狀未知
  禁止同性婚姻
荷蘭首批結婚的同性戀人

一个“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然而,在有一对同性伴侣引起的案件中,严格限制婚姻为异性间的结合被判为违反宪法中禁止对同性恋歧视的条款。因此婚姻法被修改,从2001年4月1日开始,同性婚姻获得法律认同。注意注册伴侣关系,虽然一开始时为同性恋伴侣提供法律认可引入的,但是也同样适用于异性恋伴侣。

同性婚姻的引入引起了正统基督教人士的强烈反对。教堂仍然保留是否接受举办同性婚礼的权利,但在实际上,他们通常会愿意这样做。

当地方政府被迫执行同性婚姻时,一些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例如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利拒绝实行这个政策。

关于国际和居留的规定与荷兰其他婚姻是一样的:至少有一方必须由荷兰国籍或居住在荷兰。不保证在其他国家进行的同性婚姻能够得到承认。最可能获得承认的只有那些本国有为同性恋提供注册伴侣关系形式的国家。

根据荷兰中央统计局的临时数据,在头6个月内,同性婚姻占所有婚姻总数的3.6%,其中最初一个月达到最高点:大约为6%,然后的几个月都维持在大约3%:大约有2100位男性和1700位女性。

在荷兰,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的完全相等尤其表现在有关领养的限制上。首先,如果一对结婚的女同性恋伴侣有一个孩子,她的妻子不被算作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直到她收养这个孩子,她将被算作孩子的一个继母。第二,荷兰法律为同性伴侣提供了相同的对其他国家法律有关国际收养的例外情况。

參見 [编辑]

荷蘭LGBT權益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