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1994年2月2日 |
合肥市 |
枪决
|
张为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1968年
|
1992年11月16日 |
因矛盾,带领各自手下在合肥成德饭店持枪进行大规模聚众斗殴 |
流氓罪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马子亮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3月18日 |
广州市 |
枪决
|
马国英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1年5月 |
伙同他人将海洛因从云南偷运到广州,携带4900克海洛因与买主交易时被抓获 |
贩卖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马文贵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3月18日 |
广州市 |
枪决
|
莫文健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从广西南宁携带1050克海洛因在广州贩卖 |
贩卖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韦玉平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3月18日 |
广州市 |
枪决
|
马作华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在甘肃被劳动教养后窜至广州贩毒 |
贩卖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3月18日 |
广州市 |
枪决
|
李锋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2年11月 |
从云南购得海洛因4000克,藏在广州租住的农房内 |
贩卖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4月11日 |
北京市 |
枪决
|
沈太福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沈太福集资案 |
贪污罪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4月29日 |
淄博市 |
枪决
|
韩刚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强奸、奸污、猥亵妇女数十人,殴打、伤害群众数十人 |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5月9日 |
泸州市 |
枪决
|
石仁富(原泸州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60岁
|
1984年至1993年 |
1984年开始利用工作之便向考生或家长索要收受高档烟、酒、皮鞋、金戒指等物品。1988年招生办公室新增加了大中专的委培工作,石仁富借此违反规定把考生录取通知书分科别类排好队带回家里,然后逐个通知考生家长到他家里去取,借机索要和收受钱物。石仁富还利用其主管招生工作之便,在为考生提供信息、联系学校、解决委培名额等过程中,借口跑路要差旅费、找人帮忙要招待费、活动费和向考生家长“借钱”购买房子。石仁富先后向400多名考生家长索要和收受现金达41万余元。此外还有33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5月29日 |
威海市 |
枪决
|
刘起山(原乳山市商业局局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3年7月 |
走私分子和执法人员相互勾结,以武装掩护走私9900多箱香烟。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还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的巨额贿赂,其中刘起山受贿价值人民币6.2万多元,范占武受贿15.4万多元,刘宁受贿25.8万多元 |
走私罪、受贿罪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范占武(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刘宁(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副处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5月29日 |
珠海市 |
枪决
|
杨明基(原珠海市公安局边防分局三灶边防大队副大队长兼缉私组组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3年3月 |
杨明基与走私分子相勾结,商定从澳门走私香烟到珠海销售,杨明基负责武装掩护,从中收取掩护费。从3月8日至28日,杨明基先后4次率领或委派本大队干警林寿儒等人,身穿警服,携带枪支,驾驶快艇到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走私香烟的货船到三灶码头,并帮助销售走私香烟。共计走私香烟2300箱,总价额人民币517万多元,杨明基等人共收取掩护费17.2万元,自己分得4.8万多元 |
走私罪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6月19日 |
杭州市 |
枪决
|
吴黎宏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3月31日 |
千岛湖事件(造成24名台湾游客及8名大陆导游、船员遇害) |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上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胡志瀚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余爱军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6月26日 |
昆明市 |
枪决
|
李银珍 |
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23岁 |
运输7630克海洛因 |
运输毒品罪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胡春琼 |
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26岁
|
1994年7月2日 |
许昌市 |
枪决
|
朱同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6月5日 |
公开抢劫一名青年女工的自行车和手提包,并先后将对其追捕的许昌地方铁路公安处民警宋毅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户籍警沙莉刺伤 |
抢劫罪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7月28日 |
福州市 |
枪决
|
张建平(原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矿产化机部科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36岁
|
1991年底 |
与港商张某某商定,借用张某某的名义申办了名为外商独资企业,实为张建平私人的两家公司并自任总经理。为解决两公司的营运资金,张建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外商佣金凭证、伪造出口货物单据、截留本部门货款等手段,共计侵吞公款274万多美元、人民币64万多元,挪用公款17万多美元,均用于两公司的经营活动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7月28日 |
广州市 |
枪决
|
罗汝龙(原广东省陶瓷公司外派澳门陶瓷厂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7岁
|
1991年11月至1992年10月 |
采取冒签本公司领导名字的办法,到澳门国际银行提取公款和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先后挪用公款38万多港元,用于个人赌博。1992年6月12日,罗汝龙又利用职务之便,用该公司经理因工作需要留下的一张签了名字的空白支票及澳门耀兴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张空白收据,虚填支付耀兴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费31万港元,冲平帐目后,转入自己在澳门开设的私人帐号上,并将该款全部提出用于赌博挥霍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7月28日 |
深圳市 |
枪决
|
刘建一(原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规划开发部借调业务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39岁
|
1987年至1989年 |
1987年1月至4月代表所在公司先后同广西国际技术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供应玉米或药品的合同,收取3家公司的预付定金共计143万多元。刘建一收取定金后不落实供货货源,而与东莞市长安镇物资供销公司业务员麦锦潮合谋,以购买玉米需付定金为名,欺骗本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将128万余元转汇到长安物资供销公司的帐户上,又以本公司急需周转现金为名,将上述公款全部提出据为己有。1988年2月27日,刘建一在北京招摇撞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1989年4月从关押场所逃跑,7天后被再次抓获 |
贪污罪、脱逃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9月9日 |
海南省澄迈县 |
枪决
|
王英汉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6月至1994年3月 |
携带枪、刀、斧、剑等凶器,先后在澄迈金江、老城等乡镇为非作歹,残害群众。先后致死2人,致伤致残37人,抢夺财物达20多万元,敲诈勒索群众财物达30多万 |
流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私藏枪支弹药罪
|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
王育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符东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王育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蔡兴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9月20日 |
盐城市 |
枪决
|
赵昌余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7月16日 |
伙同他人强行搭乘一辆由盐城市响水县开往上海的夜班长途公共汽车。全车43名旅客有29人被他们抢劫,两名女性被他们在车上及大丰县白驹车站轮奸 |
强奸罪、抢劫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钱长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陈友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杨跃进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10月7日 |
临沧地区 |
枪决
|
杨茂贤 |
男 |
緬甸 |
|
|
1990年7月至1994年1月 |
与中国境内贩毒分子互相勾结,先后9次向云南境内走私海洛因211993克,其中杨茂贤个人走私42593克 |
走私毒品罪
|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0月11日 |
黄山市 |
枪决
|
周接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2年10月12日 |
祁门县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起私收木材案时,遭遇到村民抵抗,祁门县历口派出所副所长王庆辉在紧急情况下开枪,一名中枪村民死亡。后王庆辉被周接强等村民劫持至石坑村村委会楼上,遭到疯狂殴打致死 |
故意杀人罪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0月27日 |
无锡市 |
枪决
|
胡明(原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经理)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3月至5月 |
胡明为获取暴利,在王震的支持帮助下先后多次虚开本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胡明伙同他人在深圳为广东省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票面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37亿多元,税额计人民币5734万余元,造成800多万元国家税款被骗取。胡明将所得的开票费交单位入帐103万多元,自己侵吞26万多元;王震收受贿赂人民币6万元和价值3800多元的金首饰 |
贪污罪、投机倒把罪、行贿罪、偷税罪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王震(原江阴市税务局长泾税务所河塘税务组组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受贿罪
|
台州地区
|
枪决
|
陈二头(原黄岩市天吉轻纺有限公司经理)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得知胡明虚开发票非法获利后,携带所在公司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与胡明一起来到广东普宁市,与其他不法分子为普宁市乡镇企业制衣总厂等6家企业虚开专用发票24份,累计销售额为人民币1.48亿多元,增值税额为2524万多元,造成1600多万元国家税款被骗取。陈二头获利近30万元
|
投机倒把罪
|
浙江省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0月27日
|
天津市
|
枪决
|
崔文瑞(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工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
|
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先后取得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近6000份,开票金额1324万多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崔文瑞非法获利34.8万多元
|
投机倒把罪
|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0月27日
|
武汉市
|
枪决
|
邓革(武汉市蔡甸区个体印刷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2年12月至1994年3月
|
自行非法印制7种普通发票20.2万多份,予以倒卖。后在家中非法印制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6本800份倒卖,并又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得假造的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26本再高价倒卖
|
投机倒把罪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0月27日
|
武汉市
|
枪决
|
李胜利(武汉市蔡甸区个体印刷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3年7月至1994年3月
|
非法印制了5种普通发票4.5万余份,全部通过他人倒卖出去。后在家中非法印制湖北省增值税发票161本8000余份,并将其中一部分倒卖给他人
|
投机倒把罪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1月15日 |
济南市 |
枪决
|
张宗玲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9岁
|
1994年10月30日 |
在山东中医学院自费学习期间与交往并发生过性关系的同班女生感情破裂,并遭到其他女生的嘲笑、指责,为报复持汽油桶纵火烧毁女生宿舍楼,致13名女学生死亡、1人受伤 |
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2月7日 |
北京市 |
枪决
|
牛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中俄国际列车劫案(纠集数名同伙,持瓦斯枪、匕首等凶器,采取威吓、殴打、刀砍等凶残手段,大肆抢劫北京至莫斯科国际列车上中国旅客和在莫斯科中国公民的财物。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先后作案14起,其中在列车上作案40起,抢劫美元、卢布、人民币和服装、手表、收放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
抢劫罪
|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库万和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2年10月至1993年5月
|
中俄国际列车劫案(先后在莫斯科市内和国际列车上采用蒙面、捆绑被害人等手段分别结伙抢劫9次,其中库万和、顾志强各参与抢劫4次,刘金鹏参与抢劫8次,抢劫财物有美元、卢布、人民币、皮夹克等,三人参与抢劫的美元数额均已超过万元。三人还于1993年3月11日和12日在北京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上轮奸了一名女旅客)
|
抢劫罪、强奸罪
|
顾志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刘金鹏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12月7日 |
青岛市 |
枪决
|
贾继琴(原青岛市市北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副会长、市北区人大代表) |
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3岁
|
1994年8月5日 |
长期虐待在其经营的兴发饭店工作的郑成风(女,殁年21岁)。案发当日因嫌郑成风动作稍慢了些,连续多次用开水对其泼烫,将郑成风烫伤后又不予救治。导致郑成风头面部和四肢多处烫伤,表皮脱落、创面糜烂(烫伤累计3374平方厘米,约占体表总面积的33%),终因烫伤引发电解质紊乱、感染性休克,当年8月6日抢救无效死亡 |
故意伤害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2月19日 |
宜宾地区 |
枪决
|
陈应之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0岁
|
1994年3月 |
陈应之从宜宾市联营化工厂购买甲醇703斤后将其中150斤甲醇加水兑成700斤有毒白酒,销售449斤。先后酿成8起中毒事件,造成66人中毒、8人死亡、2人双目失明的严重后果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2月19日 |
荆门市 |
枪决
|
皮成刚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4年1月 |
在承包本村酒厂期间与另一承包人金克银(已判刑)共谋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销售牟利。皮成刚先后两次从荆门市一个体户处购买工业酒精155斤,伙同金克银用尾酒兑制有毒白酒500余斤销售。造成46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4年12月19日 |
驻马店地区 |
枪决
|
陈新国(原河南省周口市建筑公司华泰化工厂厂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3年6月 |
从河南省项城县个体户谭广海(另案处理)处将7600斤甲醇当作工业酒精购入本单位,然后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给周口市李某等人。商水县固墙乡农民李建海从李某处购入该批酒精4桶计1200斤,用于勾兑假冒简装“林河粮液”45件,并购买周口市农民任如意、刘桂营非法倒卖的假冒“林河粮液”商标2000套。这批假酒经王国民、史玉振、王新平、关艳江等人几番加价转手倒卖给5家个体户零售,致使当地群众16人购买饮用后中毒,其中4人死亡,1人双目失明,1人视力下降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李建海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1994年12月28日 |
潍坊市 |
枪决
|
王守潭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92年冬至1994年1月 |
窜至贾(庄)都(昌)11万伏高压线路24号线杆处,将该杆的13根拉线中的6根锯断,窃走线夹、连接板等部分设备,导致24号电线杆折断倒塌,造成昌邑市区及十余处乡镇断电20余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235万余元;潍坊化工厂因断电跳闸,造成氯气外溢,致使28名职工中毒,其中8人住院治疗。此外,王守潭还先后盗窃工厂电动机、鼓风机和居民电视机等物品,价值7300多元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