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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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
Great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憲法原文
序言

憲法正文
IIIIIIIVVVIVII

憲法修正案
權利法案
IIIIIIIVV
VIVIIVIIIIXX

其它修正案
XI ∙ XII ∙ XIII ∙ XIV ∙ XV
XVI ∙ XVII ∙ XVIII ∙ XIX ∙ XX
XXI ∙ XXII ∙ XXIII ∙ XXIV ∙ XXV
XXVI ∙ XXVII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份,於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成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1][2]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拘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3]

目录

原文及翻译 [编辑]

美国权利法案 第二条原文以及翻译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历史线索 [编辑]

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正是依靠武器才得以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兽和印第安土著的包围中,武器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后,北美十三州逐渐成形,因为没有常备政府军队,各州都依靠民兵进行自我防卫,州政府也逐渐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会对没有武器的居民进行处罚。随着独立战争的打响,民兵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正是这些拥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国军队作战8年,并成功赢得独立战争。建国后,当1789年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由国会议员提出时,“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自然而然的写入其中,并于1791年被批准正式生效。为了限制强势政府,防止政府权力膨胀进而侵犯公民权力,赋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这条法案重要内在精神。所谓枪权天授。

关键人物 [编辑]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撰写《独立宣言》时曾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利加以改变或废除”,他表示“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正是因为杰斐逊提倡公民有反对暴政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的理由和依据,并一直延续至今天。

参考 [编辑]

  1. ^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second amendment recognized an individual right to possess and carry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militia service." Pollock, Earl. The Supreme Court and American Democracy: Case Studies on Judicial Review and Public Policy. Greenwood. 2008. 423. ISBN 978-0-313-36525-6. 
  2. ^ "held that the second amendment protects an individual's right to bear arms," Scaros, Constantinos E. Understanding the Constitution. Jones & Bartlett Publishers. 2010. 484. ISBN 978-0-7637-5811-0. 
  3. ^ Justices Extend Firearm Rights in 5-to-4 Ru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