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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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
Great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憲法原文
序言

憲法正文
IIIIIIIVVVIVII

憲法修正案
權利法案
IIIIIIIVV
VIVIIVIIIIXX

其它修正案
XI ∙ XII ∙ XIII ∙ XIV ∙ XV
XVI ∙ XVII ∙ XVIII ∙ XIX ∙ XX
XXI ∙ XXII ∙ XXIII ∙ XXIV ∙ XXV
XXVI ∙ XXVII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份,於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

目录

内容 [编辑]

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原文: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要点 [编辑]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主旨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杜绝政府机构搜集非法证据。如果系由私人获取证据,即便获取手段不合法,那么政府寻求在刑事诉讼中则可以出示该证据,第四修正案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不适用。

凯茨规则和第四修正案 [编辑]

1967年,一名叫凯茨的人因在电话中传播赌博信息而遭到逮捕。在对凯茨的审判中,控方出示了对凯茨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录音是通过对凯茨使用的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设置得到的。对于此次窃听,办案人员没有取得搜查令及任何法律文件。检控方坚持认为电话亭是公共场所,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无须搜查令就能进行窃听。

主审此案的大法官斯图尔德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们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为或物品暴露给公众,那么他的这种隐私权就应当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当凯茨进入电话亭关上电话亭的门的时候,他希望享有的权利是他的电话交谈不被外面的人听到,简单来说,他不应被窃听。所以侦查人员窃听来的录音属于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凯茨案的意义在于,它扩大了第四修正案对普通公民的保护范围,让人们在公共场合中也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它采用合理期望标准来判断每一个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宪法的保护范畴。按此标准,只要当事人在出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又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地方。

第四修正案的适用 [编辑]

重要的是,要明确何时可以适用第四修正案,不应过分强调该修正案的作用。适用时,调查者通常必须获得许可证,只有极个别特定环境下可以无需获得许可。最常见的特殊情况可以归为两类:同意或紧急情况。 [1]

参考资料 [编辑]

  1. ^ p.14 Dr. Henry Lee's forensic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