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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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民主國家(尤其東歐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1],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簡而言之,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取回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權利。此外亦考慮「制度性犯罪」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評價,此以紐倫堡大審與前東德秘密警察罪行為例。轉型正義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處、矯正、和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當國家從獨裁政權內戰狀態轉移當至民主政治或和平狀態時,對過去發生之侵犯人權行為,執政政府以轉型正義維持社會穩定與滿足應報思想,並教育後代人民不至於重蹈覆轍。

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也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這涉及「制度性犯罪」之評價。轉型正義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例如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而轉型的國家,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上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其同時也包含了對全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而不讓現實成為一個不作為的藉口。

目录

[编辑] 實踐

轉型正義主要包括了:

上述實踐方式,有的國家是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在實證上,東歐的新興民主國家、南非中華民國等皆有此一原則的實踐。

[编辑] 組織

[编辑] 國家機構

  •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
  • 智利:真相與和解國家委員會(Commissionfor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 瓜地馬拉:澄清歷史委員會

[编辑] 國家展覽館

[编辑] 國際性機構

  • 歐洲地區
    •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 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美洲地區
    • 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美洲人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西亞地區
    • 阿拉伯人權委員會(Arab Human Rights Committee)
  • 非洲地區
    • 非洲人權和民族委員會(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编辑] 跨國性國際組織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编辑] 參見

[编辑] 註釋

  1. ^ 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另類的憲改工程:擘建台灣的法治與政治信任〉。收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新興民主的憲政改造:國際視野與台灣觀點國際研討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5年12月出版,ISBN 9860041539,第4頁之引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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