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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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民主國家(尤其東歐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1],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簡而言之,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或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取回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權利。此外亦考慮「制度性犯罪」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評價,此以紐倫堡大審與前東德秘密警察罪行為例。轉型正義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處、矯正、和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當國家從獨裁政權或內戰狀態轉移當至民主政治或和平狀態時,對過去發生之侵犯人權行為,執政政府以轉型正義維持社會穩定與滿足應報思想,並教育後代人民不至於重蹈覆轍。
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也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這涉及「制度性犯罪」之評價。轉型正義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例如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而轉型的國家,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上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其同時也包含了對全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而不讓現實成為一個不作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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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實踐
轉型正義主要包括了:
- 在國內,或在國際間,對迫害者予以審判。
- 國際性的審判如:國際犯罪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綜合的審判方式(Hybrid Tribunals):以國際法在犯罪發生當地予以審判。例子有:科索沃、波士尼亞等。
- 國內性的審判如:伊拉克臨時政府特別法庭(Iraqi Special Tribunal)對薩達姆·海珊的審判。
- 南韓也針對光州事件的加害者審判。
- 在國內,對迫害者不當取得的財富沒收。
- 經由國內外的實際訪查,對過去的侵略犯行予以總括的瞭解。
- 扭轉迫害者的形象、象徵至負面,使其形象符合史實。
- 對受害者提供包括:金錢賠償,名譽回覆,重新安置,或給以象徵式的補償。
- 國際犯罪法庭所屬的受害者基金(Victims Trust Fund)
- 中華民國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時間:1997年3月21日)
- 對系統的改革包括:對腐敗,濫權,無能等曾參與過去迫害犯行的的軍警,官員及任職於司法體系的人給予革職,整肅。
- 鼓勵敵視的族群聚落重修舊好,其中包括了經由法律上對受害者的輔助,和社會改革。
- 經由建造紀念碑及博物館來保存過去的記憶。
- 對有性別差異的加害予以認知,藉以對女性受害者伸張正義。
上述實踐方式,有的國家是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在實證上,東歐的新興民主國家、南非、中華民國等皆有此一原則的實踐。
[编辑] 組織
[编辑] 國家機構
-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
- 智利:真相與和解國家委員會(Commissionfor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 瓜地馬拉:澄清歷史委員會
[编辑] 國家展覽館
[编辑] 國際性機構
- 歐洲地區
-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 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美洲地區
- 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美洲人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西亞地區
- 阿拉伯人權委員會(Arab Human Rights Committee)
- 非洲地區
- 非洲人權和民族委員會(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编辑] 跨國性國際組織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编辑] 參見
[编辑] 註釋
- ^ 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另類的憲改工程:擘建台灣的法治與政治信任〉。收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新興民主的憲政改造:國際視野與台灣觀點國際研討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5年12月出版,ISBN 9860041539,第4頁之引註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