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治安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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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法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編號明治33年法律第36号
種類行政诉讼法
所管内务省
內容管理群众集会和工会社团的法律

1900年 日本政府制定了《治安警察法》 ,旨在镇压甲午战争后开始增长并变得更为激进的工人运动该法规于 1933 年 3 月 10 日首相山形有朋领导下颁布施行。

以前,考虑到自由和人民权利运动,规范政治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利用《安全条例》(1899年第67号帝国条例)和 《议会、政府和社会事务法》 (1899年4月第14号法案) 1945 年11 月21 日大东亚战争结束,第 44 任首相志出原喜十郎领导的志出原内阁废除了该制度[1]

历史[编辑]

  • 1900年明治33年)
    2月23日制定,同年3月10日公布, 3月30日起施行。
  • 1908年3月25日,众议院通过《治安警察法修正案法案》(福田英子等人请愿),3月26日,上议院否决。
  • 1922年大正11年)
    部分修订。 1922年4月20日颁布,允许妇女参加和发起政治会议。
  • 1926年(大正15年)
    部分修订。 1926年4月9日颁布,删除了惩罚诱惑和煽动罢工的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
  • 1945年昭和20年)
    8月28日,政府决定废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临时管制法》,并决定遵循《治安警察法》精神的管制政策。
  • 根据总司令部的指令,该法于 1945 年 11 月 21 日被《废除公共秩序警察法(1945 年第 638 号帝国法令)》(《波茨坦令》)废除。

内容[编辑]

第1条至第19条内容是有关于控制集会、结社与群众运动的相关法规,即:

  • 政治结社的通知(第1条)
  • 没有资格加入政治团体的人(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五条)
  • 就政治问题进行公众集会的通知(第 2 条)
  • 与政治无关的公共事务相关的协会或会议的通知(第3条)
  • 户外公众集会或群众运动的通知(第四条)
  • 户外聚集、群众活动、人群限制、禁止和解散、室内聚集的解散(第八条)
  • 集会言论限制(第九条、第十条)
  • 警察对社团、集会和群众运动进行询问以及对集会进行检查(第 11 条)
  • 控制会议和群众运动中的骚乱和骚乱者(第十二条)
  • 禁止携带武器、防具等(第13、18条)
  • 禁止在街道和其他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进行行为(第16条)
  • 禁止秘



共三十三条法规(其中2条已删除) 它与《维护社会治安法》并称二战前著名的公安法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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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45年(昭和20年)11月21日勅令第638号「治安警察法等廢止」
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战后继承立法
  • 颠覆活动预防法- 指定解散过去从事颠覆活动的组织。
  • 政治资金控制法- 规定政治组织等的通知。
  • 工会法- 规定工人组织的权利
  • 劳资关系调整法- 规定工人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
基于本法的公共团体
  • 大成佑三会- 根据本法第 3 条的规定设立。 1940年至1946年间日本唯一的伪政党。
    • 御三政治制度会议- 为支持大政御三会推荐的众议院候选人在御三选举中的活动而设立。
    • 御山政治会- 众议院中的一个派系,在御山选举中当选的御山政治协会推荐议员所属的派系。
    • 日本进步党-右三政治会的许多成员在战争结束后立即入党。
关于提高妇女政治地位
  • 妇女选举权
  • 妇女解放运动
  • 新妇女会——以平冢赖藤市川房江、奥无梅罗为中心的组织。开展治安警察法第五条修改工作,实现部分修改。
    • 坂本诚- 创始成员之一。她是部分修订《公共安全和警察法》第五条运动的核心人物,该条阻止了妇女的集会自由。
根据本法受到不利影响的政党或政治组织
基于该法律的意识形态压迫
  • 红旗事件
  • 朴烈事件
  • 川俣事件- 尽管该事件发生在《治安警察法》颁布之前,但嫌疑人却被指控违反《治安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