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治安警察法
外觀
治安警察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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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明治33年法律第36號 |
種類 | 行政訴訟法 |
所管 | 內務省 |
內容 | 管理群眾集會和工會社團的法律 |
1900年 日本政府制定了《治安警察法》 ,旨在鎮壓甲午戰爭後開始增長並變得更為激進的工人運動。該法規於 1933 年 3 月 10 日在首相山形有朋領導下頒布施行。
以前,考慮到自由和人民權利運動,規範政治活動的主要手段是利用《安全條例》(1899年第67號帝國條例)和 《議會、政府和社會事務法》 (1899年4月第14號法案) 1945 年11 月21 日,大東亞戰爭結束後,第 44 任首相志出原喜十郎領導的志出原內閣廢除了該制度[1] 。
歷史[編輯]
- 1900年(明治33年)
- 1908年3月25日,眾議院通過《治安警察法修正案法案》(福田英子等人請願),3月26日,上議院否決。
- 1922年(大正11年)
- 部分修訂。 1922年4月20日頒布,允許婦女參加和發起政治會議。
- 1926年(大正15年)
- 部分修訂。 1926年4月9日頒布,刪除了懲罰誘惑和煽動罷工的第十七條和第三十條。
- 1945年(昭和20年)
- 8月28日,政府決定廢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臨時管制法》,並決定遵循《治安警察法》精神的管制政策。
- 根據總司令部的指令,該法於 1945 年 11 月 21 日被《廢除公共秩序警察法(1945 年第 638 號帝國法令)》(《波茨坦令》)廢除。
內容[編輯]
第1條至第19條內容是有關於控制集會、結社與群眾運動的相關法規,即:
- 政治結社的通知(第1條)
- 沒有資格加入政治團體的人(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十五條)
- 就政治問題進行公眾集會的通知(第 2 條)
- 與政治無關的公共事務相關的協會或會議的通知(第3條)
- 戶外公眾集會或群眾運動的通知(第四條)
- 戶外聚集、群眾活動、人群限制、禁止和解散、室內聚集的解散(第八條)
- 集會言論限制(第九條、第十條)
- 警察對社團、集會和群眾運動進行詢問以及對集會進行檢查(第 11 條)
- 控制會議和群眾運動中的騷亂和騷亂者(第十二條)
- 禁止攜帶武器、防具等(第13、18條)
- 禁止在街道和其他公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進行行為(第16條)
- 禁止秘
共三十三條法規(其中2條已刪除) 它與《維護社會治安法》並稱二戰前著名的公安法。
外部連結[編輯]
- 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
- 戰後繼承立法
- 顛覆活動預防法- 指定解散過去從事顛覆活動的組織。
- 政治資金控制法- 規定政治組織等的通知。
- 工會法- 規定工人組織的權利
- 勞資關係調整法- 規定工人集體談判權和爭議權
- 基於本法的公共團體
- 大成佑三會- 根據本法第 3 條的規定設立。 1940年至1946年間日本唯一的偽政黨。
- 關於提高婦女政治地位
- 婦女選舉權
- 婦女解放運動
- 新婦女會——以平冢賴藤、市川房江、奧無梅羅為中心的組織。開展治安警察法第五條修改工作,實現部分修改。
- 坂本誠- 創始成員之一。她是部分修訂《公共安全和警察法》第五條運動的核心人物,該條阻止了婦女的集會自由。
- 根據本法受到不利影響的政黨或政治組織
- 基於該法律的意識形態壓迫
- 紅旗事件
- 朴烈事件
- 川俁事件- 儘管該事件發生在《治安警察法》頒布之前,但嫌疑人卻被指控違反《治安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