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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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话(英语:social dialogue)起源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1960年制定的咨商建议书,建议社会伙伴英语Social partners间针对特定议题以各种形式对话与合作。[1]

意涵[编辑]

国劳组织的定义[编辑]

经济与社会政策有与社会伙伴间有相关利益的议题中,双方或三方有任何形式的谈判、咨商或单纯交换资讯,可以是全国层级、产业层级或企业层级,也可以是跨产业、跨行业别或者以上任何形式的讨论。国劳组织认为社会对话的机制需要一些社会条件作为前提,包含社会伙伴中有强大且独立的劳工雇主组织并具备社会对话时所需的知识和技术,劳、资、政三方对于社会对话的意愿与承诺,并且尊重组织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等基本权利及以制度支持。

方式[编辑]

社会对话活动的例子包括意见表达、公开讨论、达成共识(对话中的三方)、协商和谈判,由劳资双方自愿召开或由政府协同劳资双方(或多方)召开。

讨论议题[编辑]

包含了与社会伙伴间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常见的有经济环境、就业政策、工资政策、人力资源发展、社会保障劳动法令职业安全卫生等议题。

欧盟社会对话[编辑]

欧洲的社会对话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38和139;前118a和118b),当时认为社会对话是促进欧洲委员会作为一个更好治理和促进社会和经济改革的工具。

法国[编辑]

法国因社会伙伴团体有政治对立,难有国家层面社会对话。除了集体谈判,其强调劳、资、政三方讨论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发展议题。国家就业服务署、就业与职业训练委员会、全国成人职训协会及地方得就业委员会咨询促进就业及职业训练议题并参与制定政策。

德国[编辑]

德国的工会及雇主团体的涵盖率较广,并较少有政治及意识形态对立的问题,因此全国层级的社会对话对于全国性政策的制定发挥较高的影响力,除了职业训练职业卫生外,也注重劳动条件的协商与谈判,包含缩短工时、提高工资等。

欧盟四小国[编辑]

奥地利丹麦爱尔兰荷兰在1990年代后欧盟各国为高失业率所苦时,不论在国家总体经济发展和就业率上表现亮眼,其成果展现以2001年为例欧盟15国失业率高达7.4%而四小国仅3.5%,国劳组织认为社会对话、宏观经济政策劳动市场政策是欧盟四小国成功的主因,例如荷兰于1982年通过的华些拿协议(the Wassenaar Agreement),丹麦于1987年主张与爱尔兰的国家复苏计划。这些协定表达了社会伙伴愿意合作面对经济困境的意愿,透过共识以取得冻结薪资调整以提升竞争力以及改革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2]

台湾的社会对话[编辑]

社会对话有赖于政、劳、资三方讨论与共识,为了改善台湾劳资关系,劳动部近年来推行社会对话的政策来促成劳资双方对于权利义务的自治,然而2013年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通过审议附带条件,年度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年增率累计达(含)3%以上,才会再次召开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等于年年调涨基本工资机会变低,破坏了原有的谈判机制,更是种对现时运行中的社会对话机制设下障碍,进一步打击台湾社会对话的发展进程,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批评,CPI年增率累计超过3%才会再审议基本工资是相当荒谬的决议,以国内目前的状况,将造成基本工资冻涨3年才有可能再调整。[3]

参考文献[编辑]

  1. ^ Social dialogue
  2. ^ 刘黄丽娟《社会对话的最佳实践》
  3. ^ 基本工资再调 恐得等3年》[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