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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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英語:Human subject research),指的是任何需要從人類身上獲取檢體或資訊的研究[1]醫學研究為最常牽涉到人體試驗的研究領域,但人體試驗並不只包含醫學研究,社會科學心理學、藝術等領域若使用到人類樣本時,亦視為人體試驗而受到人體試驗法規的規範[2]。一般由志願者自願參加臨床試驗,但仍有大量試驗是非自願的秘密實驗。

道德規範[編輯]

一般認為紐倫堡守則赫爾辛基宣言建立了停止濫用活體人類進行醫學試驗的道德規範。

實驗原因[編輯]

化粧品、新藥物或新療法在研發階段時,通常會先進行動物試驗,動物試驗通過之後進行人體試驗。有些化粧品或藥物的實驗需要在人體身上方可進行。

臨床試驗[編輯]

醫學和藥學研究者通常要為藥物的最低有效劑量治療的效果、藥物的安全性、適應症狀以及不良反應進行臨床實驗。

為了研究與其他藥物的交互作用、比較舊藥和新藥之間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別疾病者的實驗志願者,為了徵集這些志願者醫院藥廠研究機構將共同向藥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來源請求]

亦有部份比較著名的例子,醫生為免對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而直接在自己的身體做試驗。這種做法亦稱為「自體試驗」。[來源請求]

秘密實驗[編輯]

歷史上有多次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秘密醫學試驗。這些實驗通常被認為是人類歷史上可恥的暴行,其中已經公開的著名例子有:

日本[編輯]

德國[編輯]

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實施過眾多非人道人體實驗。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因此中提出了一套人體實驗的準則,紐倫堡守則主要強調合法人體實驗的非強迫性,實行前的知情同意,以及無後果退出的自由。這是人體實驗第一次被規範化,也為今後眾多人體實驗準則奠定了基礎。

美國[編輯]

除美國政府主導的人體實驗外,美國的藥物公司也在印度等欠發達地區進行人體臨床實驗。參與實驗者甚至包括不知情者(多為文盲)的嬰兒,如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即有49名印度嬰兒在德里的全印度醫學科學研究所因藥物實驗而死亡[3]

英國[編輯]

  • 1950年代在波頓(Porton Down)的人體實驗,導致了空軍二等兵羅納德·麥迪遜(Ronald Maddison)的死亡。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Kearl, Megan. 45 CFR 46: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under United States Law (1974). 2012-05-10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6). 
  2. ^ Sanders, James H.; Ballengee-Morris, Christine. Troubling the 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Impact on Art Educators Conduc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2008-07, 49 (4). ISSN 0039-3541. doi:10.1080/00393541.2008.11518744. 
  3. ^ 49 babies die during clinical trials at AIIMS. Times of India. 2008-08-18 [2020-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3) (中文(簡體)). 

2. ^ 中情局「迷幻藥實驗」讓法國整村村民變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