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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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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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質權(pledge),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第三人為擔保債務而移交的財產,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就該財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權分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2]

動產質權[編輯]

概念[編輯]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的取得[編輯]

動產質權的設定[編輯]

  1. 質押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效力。
  2.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的善意取得[編輯]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債權人在主觀上為善意的,可類推適用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自無處分權的出質人以出質的意思將動產交付債權人所有時,取得動產的質權。

權利質權[編輯]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留置權[編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參考來源[編輯]

  1. ^ 鄒瑜. 法学大辞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12.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www.gov.cn. [2018-0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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