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伯岳(1894年—1985年4月11日) 名毓岱,字伯岳,以字行,山西省虞乡县(今永济市)人,中华民国大法官、律师。[1]
胡伯岳生于1894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2]1917年夏,胡伯岳毕业于北京法政专科学校法律科,在西安任律师。1918年参加护法战争,赴三原任靖国军总司令部秘书兼战事日报社编辑。1921年至1924年,任中学国文教员。1925年2月,加入中国国民党。1926年,任国民革命军驻陕总司令部秘书兼特别党部候补执行委员、渭南县县长。1928年,任中国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1929年2月,任山西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第三、四、五及临时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31年任南京“国民会议”山西代表。1933年任国民政府监察委员。[1]
1937年,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 第一及第四团委员,巡察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诸省。1944年,任监察院“战区第二巡察团”主任委员,巡察中国西北诸省。1946年,任制宪国民大会山西代表,且参加“清查团”到中国东北接收敌伪物资。1947年,兼任平、津、冀“军纪吏治督察团” 委员,驻北平。1948年,监察院改组之后,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湾之后,历任三届大法官,共27年。在台湾退职以后,任司法院顾问。[1]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4月11日,胡伯岳逝世,享年92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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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1年10月28日 | 李元鼎(民國22年2月24日辭) · 嚴莊(民國36年3月11日辭) · 谷正鼎(民國22年7月18日辭) · 王士鐸(民國22年1月17日辭) · 王子壯(民國25年12月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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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2年0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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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3年0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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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4年0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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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7年02月22日 | 苗培成(民國29年10月24日辭) · 戴愧生 · 李培基(民國28年7月10日辭) · 黃少谷(民國29年11月20日辭) · 燕樹棠(民國28年9月20日免) · 張其昀(民國27年6月25日辭) · 杜重遠(民國27年5月17日辭) · 謝樹英(民國28年6月2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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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7年10月08日 | 劉世傳(民國31年12月11日辭) · 汪東(民國36年4月12日辭) · 韓駿傑(民國34年11月2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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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8年0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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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8年03月0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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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8年07月10日 | 何基鴻(民國34年1月22日辭) · 沈尹默(民國36年10月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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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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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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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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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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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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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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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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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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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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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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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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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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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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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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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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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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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 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 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 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 個人詳細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