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Languages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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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1日[1]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文化部 |
目 | 建設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國家語言發展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國家語言發展法》是中華民國為保障及推動各族群語言發展的法律,2007年2月2日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次提出,全文共12條[來源請求],2017年7月3日由文化部再次提出,全文共16條[2]。該法案在2018年12月2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17條,成為中華民國語言政策的法源依據,各項語文教育因而規劃和修訂,文化部則是在金曲獎國語獎項擬改為「華語」,台、客、原住民書面語將冠名「台灣」,文化部長李永得於2021年1月16日表示,為尊重台灣各族群的語言,初步規劃將書面語正式名稱改為「台湾台语、台灣客語、台灣原住民族語、馬祖語、台灣手語」[3],目前就機關研商意見,整體考量是否調修。
源起
[编辑]該法案立法精神,根源於1983年,由中華民國政府研擬制定之《語文法草案》,當時擬定機關為教育部;但臺灣社會對《語文法草案》忽略各族群母語、獨尊國語(華語)的立法精神頗為反彈,草案最終被撤回。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台灣原住民語言列為「即將瀕臨」母語,教育部再蒐集國外相關資料,重新整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語言公平法草案》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草擬之《語言文字基本法草案》,重新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並尋求立法通過。
2003年,《語言平等法草案》主政單位轉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律條文從規範母語運用轉為「文化保存」及國家語言發展為主軸,歷經中央政府跨部會研議後,重點涵蓋至國家語言之定義、主管機關、權利、保護與發展。另外該法律則強調尊重各語言之多元性、平等發展及傳承延續。
2016年12月,文化部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方耀乾主持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研究與規劃計畫案,2017年6月30日完成計畫案提交《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給文化部。
2018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全文17條[4]。
2019年1月9日,總統蔡英文簽署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31號總統令公布此法。[5]
2021年7月底至8月初及10月,文化部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會同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等部會,召開第一次國家語言發展會議。2021年10月舉辦正式大會。7月底至8月初先行召開八場分場論壇,主題為:「國家語言尊榮感、國家語言生活化、國家語言學習力、國家語言應用力」,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承辦。[6]
參考資料
[编辑]-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 ^ 文化部公告.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PDF). 中華民國文化部. 2017-07-03 [2017-08-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8-27) (中文(臺灣)).
- ^ 陳政偉 (编). 文化部推金曲獎項正名 國語改為華語. 台北[市]. 中央社 CNA. 2021-01-16 [2021-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0).
- ^ 江昭倫. 「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 鄭麗君:歷史性一刻. yahoo!新聞 (中央廣播電台). 2018-12-25 [2018-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5) (中文(臺灣)).
- ^ 制定國家語言發展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總統府
- ^ 文化部2021國家語言發展會議新聞稿. 中華民國文化部. 2021-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