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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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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旗中華民國早期的準一級行政區划單位,是未被盟部管轄的。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直轄市同級,但是依照國民政府1931年頒布的《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部分事項必須與一級地方政府會商辦理。也就是說,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特別旗並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執政末期,設有阿拉善霍碩特旗寧夏省)、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旗(寧夏省)、土默特旗綏遠省)、伊克明安旗黑龍江省)四個特別旗。(省份均為當時之劃分)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