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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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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1]刑法的概念,「未遂」即「已著手行動但尚未達成」的意思,未遂繼續發展就會變成「既遂」(「已遂」)。在刑法學中,判斷某人有罪與否,首先必須確認此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當)刑法法條中的構成要件,而「行為」又細分為行為主體、行為本身及行為結果三者加以探討,而「未遂」的概念即建立在結果的發生與否上。

未遂犯的入罪

假如犯罪行為尚未產生犯罪結果,何以定罪於人?究其原因,乃是這種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潛在危險已經嚴重危害到法益,若繼續進行下去、直到產生犯罪結果,將會造成不可收拾的後果,故必須以刑法事先加以防範。

然而,因果環環相扣,危險的結果有危險的肇因(未遂行為),危險的肇因又有其肇因(未遂行為的未遂行為);倘若無止盡地追究下去,則人類生活動彈不得。故未遂犯的認定理應以具體的內容作嚴格的限制。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內亂罪,以刑法學的笑話來解釋:「內亂罪的既遂犯就會成為國父。」

犯罪過程

犯罪行為的過程大致如下:

陰謀犯(幾乎無危險可能)→→預備犯(輕度危險可能)→→著手(具體危險可能)→→未遂犯(法益危殆化)→→實行行為(危險實現)→→犯罪結果發生(法益侵害)。

說明

犯罪行為,從腦袋裡的構思,到發生真正的侵害,是一段很漫長的過程,倘若僅是腦袋裡的構思即構成未遂犯,這種過於嚴格的法律規範將使人類生活受到壓縮,是故,為了審慎未遂犯的判斷,國內外發展出「著手」的學說。

源自德國的主觀主義,將著手定義為「犯意飛躍」之時,顯然是受到天主教的影響。但既然行為人的內在主觀意思(人心)是難以捉摸的,這種學說會擴大法官的心證範圍,對被告相當不利。

是故,客觀主義認為,著手是某種行為在客觀上累積了「相當程度的危險可能」之時。

著手之後,將「危險可能」完全化成「危險」的行為就稱為「實行行為」。

未遂犯類型

形式上區分

  1. 著手未遂,又稱為未了未遂,指完成著手,但尚未完成實行行為。
  2. 實行未遂,又稱為終了未遂,指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

實質上區分

  1. 中止未遂:又分為「己意中止」與「防果中止」,前者顧名思義是犯罪者出於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行為,使得結果不發生,例如:停止開槍;後者則是積極地防止結果發生,例如:下毒後幫助解毒。
  2. 障礙未遂:指犯罪行為或結果,因為外來的干涉,使得犯罪行為無法繼續或結果不能發生。
  3. 不能未遂:又分為「絕對不能」(der grob unerstandige untaughliche Versuch;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與「相對不能」(der normale untaughliche Versuch;普通的不能未遂),前者例如:以稻草人詛咒他人;後者例如:準備射殺他人,卻忘記裝填子彈。

未遂犯的補充

未遂犯因為有不能未遂的問題,所以必須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會產生具體的危險,如果沒有,就不予處罰。未遂犯既然是實害未發生,從某個角度來看,未遂犯其實也是危險犯的一種,特別是實害犯與危險犯也同樣是結果層面的論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未遂犯有結果不能的除罪情況,但危險犯卻有抽象危險犯的入罪化而仍屬有罪的情況。

參考資料

  1. ^ 李茂生(2012),刑法總則講義P.152以下。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