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Urga/國民會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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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第4條在外華僑選出國民會議代表名額緬甸一名於繕發時誤為二名分函查照更正並轉行飭知,國民政府文官處公函第2168號(20.03.19)
註2:蒙古各盟部選舉代表三人,各特別旗選舉代表一人,到京後再互選出席代表十二人,其餘各代表為列席代表
註2:西藏名額十人,達賴班禪兩方各推代表十人,到京後再互選出席代表十人,其餘各代表為列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