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捷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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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捷运法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捷运法
施行日期1988年7月3日
修正次数6
最新修正2014年6月4日
法规类别
改组前类别交通法规捷运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大众捷运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大众捷运法》颁定公布于1988年7月1日,是中华民国为响应都市捷运所制定的法律。此法与台湾约百万捷运(中国大陆称捷运为“地铁”)使用者相关,举凡捷运系统之规划、建设、营运、监督及安全均依该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根据此法订定许多子法,例如台北市政府订定的《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大众捷运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条之一裁罚基准》。

沿革[编辑]

《大众捷运法》订定后,直至1996年3月台湾第一条捷运才实际通车,翌年亦针对台北捷运实际运用,并为了行政法适法性于5月增订该法之50、51、52条罚则;之后亦陆续针对高雄捷运台中捷运台南捷运桃园捷运新竹捷运等台湾各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之规划工作,增修各条文。 2013年6月,因应将引进轻轨系统,采用非完全独立路权(引进B、C型路权),修正公布相关条文。

《大众捷运法》修订沿革:

  • 19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 4、5、7、10、12~15、17、19、21、22、24、25、28、32、38、50、51、52 条条文;并增订第 24-1、24-2、32-1、38-1、50-1、51-1 条条文。
  • 20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第 4、7、14、15、19、31、38、38-1、45、51、51-1、53 条条文;并增订第7-1条条文。
  • 2003年5月21日修正公布第3、42、44条条文。
  • 2004年5月12日修正公布第 5、7、7-1、13~15、19、25、45、50、50-1、52、53 条条文;并增订第 13-1、45-1~45-3 条条文。
  • 2013年6月5日因应轻轨捷运,引进B、C型路权,修正公布第 3、11~13、15、19、24、24-1、25、31、38、40、44、47、49~50-1、51-1、52条条文;增订第 32-2 条文;并删除第 32-1、38-1条条文
  • 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 24-2、28 条条文

结构与内涵[编辑]

沿革增修后的大众捷运法共有总则、规划、建设、营运、监督、安全、罚则及附则共8章计54条。在规划章节上,着重提案审核及程序的权责。在建设章节上,则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自治区分,民间参与的奖励等。而在后续的营运监督,安全及罚则上,则着重管理行政规范。

罚则[编辑]

《大众捷运法》影响乘客至钜的莫过于依法衍生的罚则:以罚款为主的该罚则,包含了攀登、跳车、攀附随行、妨碍车门及月台门开关、违章进入路线、妨害执行职务、募捐、散发或张贴宣传品、销售物品、携带宠物、嚼食口香糖或槟榔、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槟榔渣、抛弃纸屑、抛弃烟蒂等。除了严重影响列车运行的最高新台币五万元罚款外,非危及行车安全之罚则,通常视严重性施以新台币1500元-7500元额度施罚。

不过即使有其罚则,仍有频繁的违法行为。例如2006年整年,于台北市内捷运站或车厢内嚼食口香糖者并经告发劝导者,达13274人次,而总违反捷运法则者更达18000人次以上。2010年9月23日更发生了首宗民众因阻挡车门关闭而被开罚的事件

2008年3月,台湾南部之高雄捷运开通;同年4月7日,高雄捷运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大众捷运法》相关罚则。

相关法律[编辑]

  • 铁路法 (中华民国)
  • 大众捷运系统土地开发办法
  • 大众捷运系统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
  • 大众捷运系统两侧禁建限建办法
  •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