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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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龄(1925年12月13日),四川綦江县人,台湾法律学者,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生平[编辑]

1945年,杨与龄初入学中央政治学校国立政治大学)法政系,其后法政系改组分家为政治系和法律系,选择专攻法律,为法律系第十五期毕业生,之后从革命实践研究院及国防研究院毕业。1950年,于司法官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及格;其后历任法院推事(法官)、庭长,最高至最高法院推事之职。后又曾任司法行政部法务部)民事司司长一职。1976年起担任中华民国第四届大法官;1985年连任为第五届大法官;1994年任满退职。

在学术方面,自1963年起,曾于逢甲大学中国医药学院、国立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政治作战学校中央警察大学等校兼任副教授、教授之职。

杨与龄亦因其民事法之专长,先后被延揽为中华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之修正委员会委员。就台湾民事执行之领域而言,其见解有一定之权威地位,至2006年为止,杨与龄仍在拟具债务清理机制相关法规,为台湾信用卡卡债所生的“卡奴”问题,提供宝贵意见。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