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楊與齡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楊與齡(1925年12月13日),四川綦江縣人,台灣法律學者,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生平

[編輯]

1945年,楊與齡初入學中央政治學校國立政治大學)法政系,其後法政系改組分家為政治系和法律系,選擇專攻法律,為法律系第十五期畢業生,之後從革命實踐研究院及國防研究院畢業。1950年,於司法官考試以第一名的成績及格;其後歷任法院推事(法官)、庭長,最高至最高法院推事之職。後又曾任司法行政部法務部)民事司司長一職。1976年起擔任中華民國第四屆大法官;1985年連任為第五屆大法官;1994年任滿退職。

在學術方面,自1963年起,曾於逢甲大學中國醫藥學院、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政治作戰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等校兼任副教授、教授之職。

楊與齡亦因其民事法之專長,先後被延攬為中華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之修正委員會委員。就台灣民事執行之領域而言,其見解有一定之權威地位,至2006年為止,楊與齡仍在擬具債務清理機制相關法規,為台灣信用卡卡債所生的「卡奴」問題,提供寶貴意見。

參考資料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