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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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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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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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
-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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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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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
实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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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法语:acte juridique,德语:Rechtsgeschäft)是以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为目的,进而向外表达的一种行为。例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需要注意,法律行为并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德语:Rechtshandlung),而是因法律规定而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
按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即法理学观点,从各部门法学相关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社会性系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系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编辑]- 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 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产生法律效果。
- 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编辑]若一个法律行为能够在法律上完全地发生当事人所想要产生的效果,则必须具备该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前者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有权利能力、标的与意思表示三者。而生效要件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具备行为能力、标的须合法、可能、确定、妥适,意思表示必须没有瑕疪。当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尚有相应各别的特殊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分类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周国兴:〈法律行为〉,收录于 杜宴林 主编:《法理学》,10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