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
警察局、警察署,简称警局、警署,粤语俗称差馆,是指地方政府层级的警察机构,亦指其所在之建筑物。警察局为辖区内各个基层警察组织(派出所)的总部,其内部除了办公室以外,通常还会有警务人员的宿舍、更衣室、车库,以及执行勤务所需之短期拘留室、侦讯室等设施。
在中华民国,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设警察局,掌理各该管区之警察行政及业务[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类似的组织为公安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的公安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县级市、旗的公安局;盟、地区的公安处等层级。
各国概况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机关为各地方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其职能和其他国家的“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务的行政许可职能,如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在公安机关从事工作的公务员是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
职责
[编辑]-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 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 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 管理边境治安秩序;
-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机构设置
[编辑]国务院设公安部;各省、自治区设置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大中城市(指副省级城市、地级市)设公安局,盟、地区设公安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各县(县级市、旗)设公安局;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铁道部门、交通部门、民航、林业的公安和海关总署缉私局等部列入公安序列,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同时也接受人民政府的监督。
香港
[编辑]在香港的警察局最早称为差馆,后更名为警署。直至现时,差馆一词仍然是香港人的惯用语。
中华民国
[编辑]在中华民国(台湾)的警政体系中,“警察局”通常指各县市警察机关,为各地方行政区(直辖市、县、市)基本的警察机关。各警察局除了附属于各县市政府外,并由内政部警政署监督管理。
警察局之下,各县市依照其辖区数目以及人口规模设置分局,各分局再依照人口分布情形以及治安好坏设置分驻所及派出所。此外,各警察局另设置交通、保安、少年、妇幼等警察队及刑事警察大队,由各警察局直接管辖。各警察局也会依照各种职务需要而设置其他特种单位。
并为于连江县(马祖)设置警察所以适应该地区之特殊勤务情况。
日本
[编辑]日本类似层级的警察机构,在东京都称为“警视厅”,在各道府县称为“XX警察本部”,其下设立相当于分局的“警察署”。
参考文献
[编辑]- ^ 《警察法》,第八條,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2020-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