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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1931年西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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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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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目名"西敏法令"在google上的搜索结果只有104项,参见[1],而大多来自维基百科,疑为原创研究。"威斯敏斯特法案"的搜索结果则多达7,440项,参见[2],故将条目名改为更常用的“威斯敏斯特法案”。--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2月5日 (三) 12:19 (UTC)[回复]

虽然这个结果最多,但翻译上这是错的,因为“Statute”译作“法令”,“Act”才叫“法案”,就正如“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应作“1942年西敏法令采纳法案”,而非“1942年西敏法案采纳法案”。我虽要再在此重申,网上资料不一定可靠,世上仅以网上资料完成的百科全书,旷古无今,维基百科也不例外,故在此再呼吁网上资料不可尽信。—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30日 (三) 17:5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正名的工具,任何翻译都必须有参考资料作为来源,否则就是原创研究了。请你提供翻译成“1931年西敏法令”的资料来源吧,翻译成“威斯敏斯特法案”的来源我可找到很多,如大陆官方新闻社——新华社的网站中就是以“威斯敏斯特法案”来命名,请参见[3]--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长夜无风讨论贡献)于2008年5月1日 (四) 01:23 (UTC)加入。[回复]
新华社并非普通法权威,愚以为,以该站作引并不可靠,根据香港律政署双语法例资料系统,香港法律一概以“Statute”译作“法规”,我建议条目可称呼: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规”或
“1931年西敏法规”
因为已知的是,“ACT”与“STATUTE”是不同的东西,故以“1931年西敏法案”或“1931年西敏法案”命名是一定不正确的,亦会与维基内其他的“法案”条目出现混淆。—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5月1日 (四) 16:20 (UTC)[回复]
在普通法语境中,statute一般译作“法规”,act才译作“法令”,例如香港法例第8章《证据条例》第32条“英联邦国家法规的证明”(Proof of statutes of Commonwealth Country)。在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附表“停止适用的成文法则”中,Statute of Frauds Amendment Act 1828译作《1828年欺诈法规修订法令》。联合国档案S/951中使用“一九三一年西敏寺法规”(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1931年西敏法规》并非唯一的西敏法规,西敏法规(Statute of Westminster)是多项法规的总称,其中最早的是《1275年西敏法规》(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1275年西敏法规》包含51章单独的法令(act),将其译作“西敏法令”明显不妥。--Mosowai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4:13 (UTC)[回复]
意见同Mosowai。--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9日 (六) 03: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