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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1931年西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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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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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目名"西敏法令"在google上的搜索结果只有104项,参见[1],而大多来自维基百科,疑为原创研究。"威斯敏斯特法案"的搜索结果则多达7,440项,参见[2],故将条目名改为更常用的“威斯敏斯特法案”。--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2月5日 (三) 12:19 (UTC)[回复]

雖然這個結果最多,但翻譯上這是錯的,因為「Statute」譯作「法令」,「Act」才叫「法案」,就正如「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應作「1942年西敏法令採納法案」,而非「1942年西敏法案採納法案」。我雖要再在此重申,網上資料不一定可靠,世上僅以網上資料完成的百科全書,曠古無今,維基百科也不例外,故在此再呼籲網上資料不可盡信。—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30日 (三) 17:5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正名的工具,任何翻译都必须有参考资料作为来源,否则就是原创研究了。请你提供翻译成“1931年西敏法令”的资料来源吧,翻译成“威斯敏斯特法案”的来源我可找到很多,如大陆官方新闻社——新华社的网站中就是以“威斯敏斯特法案”来命名,请参见[3]--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长夜无风討論貢獻)於2008年5月1日 (四) 01:23 (UTC)加入。[回复]
新華社並非普通法權威,愚以為,以該站作引並不可靠,根據香港律政署雙語法例資料系統,香港法律一概以「Statute」譯作「法規」,我建議條目可稱呼: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規」或
「1931年西敏法規」
因為已知的是,「ACT」與「STATUTE」是不同的東西,故以「1931年西敏法案」或「1931年西敏法案」命名是一定不正確的,亦會與維基內其他的「法案」條目出現混淆。—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5月1日 (四) 16:20 (UTC)[回复]
在普通法語境中,statute一般譯作「法規」,act才譯作「法令」,例如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32條「英聯邦國家法規的證明」(Proof of statutes of Commonwealth Country)。在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附表「停止適用的成文法則」中,Statute of Frauds Amendment Act 1828譯作《1828年欺詐法規修訂法令》。聯合國檔案S/951中使用「一九三一年西敏寺法規」(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1931年西敏法規》並非唯一的西敏法規,西敏法規(Statute of Westminster)是多項法規的總稱,其中最早的是《1275年西敏法規》(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1275年西敏法規》包含51章單獨的法令(act),將其譯作「西敏法令」明顯不妥。--Mosowai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4:13 (UTC)[回复]
意見同Mosowai。--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9日 (六) 03:51 (UTC)[回复]